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剑财政〔2024号〕153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剑财政〔2024号〕153号
一、项目编号:N510*****240*****
二、项目名称:剑阁县公办学校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四川乎瑞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敬国路372号
被投诉人1:剑阁县教育局
地 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园区隆庆街98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剑门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普安镇工业园区剑阁东西部协作产业园6#厂房
四、基本情况
四川乎瑞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剑阁县教育局于2024年9月10日就“剑阁县公办学校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240*****,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项目于2024年8月1日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8月12日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2024年8月21日发布第二次和第三次更正公告、2024年8月26日发布第四次更正公告;2024年9月13日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于2024年8月26日获取采购文件,2024年9月2日向剑阁县教育局提出质疑,剑阁县教育局于2024年9月10日进行质疑答复。
投诉事项1:本项目属性应当是货物,招标文件错误确定本项目属性为服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款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质疑答复违反法律法规,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27页第4项规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采购包划分妨碍公平竞争,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质疑答复违反法律法规,不成立。
投诉事项3:本项目未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合理确定采购人和采购方式,把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大宗食材和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原辅材料强性打捆招标,违反《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质疑答复违反法律法规,不成立。
投诉事项4:本项目采购人重采购轻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相关规定。也违反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第二十六条加强履约验收相关规定。质疑答复违反法律法规,不成立。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将应当作为资格条件的资质等设置为评审因素。资格条件不符合《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和《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资格条件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招标文件违反强制性标准,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违反法律法规,不成立。
投诉事项6:本项目评审因素设置具有倾向性,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招标文件把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排斥限制中小企业。招标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规定。质疑答复违反法律法规,不成立。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把供应商采购食品原材料具备源头可追溯性实质性要求作为评分项的做法,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质疑答复违反法律法规,不成立。
投诉事项8:招标文件执行废止的国家标准,违反强制性标准,违反《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质疑答复违反法律法规,不成立。
投诉事项9:招标文件验收标准违反《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规定。质疑答复违反法律法规、不成立。
投诉事项10:采购内容要求食材经销商净菜加工,还要编制食谱,配备一名餐饮营养师,这些额外的要求不合理,不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质疑答复违反法律法规,不成立。
投诉事项11:评标方法和评标程序多处违反《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以及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六款规定。质疑答复违反法律法规,不成立。
投诉事项12:付款方式没有预付款,违反《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整改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广财采〔2024〕22号)规定。质疑答复违反法律法规,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12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驳回全部投诉事项。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剑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剑阁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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