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0220号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0220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0、58、59号),涉及我市6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秩父精密工业(东莞)有限公司食堂采购的“土鸡蛋”

  (一)秩父精密工业(东莞)有限公司食堂采购的“土鸡蛋”,经抽样检测,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秩父精密工业(东莞)有限公司食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秩父精密工业(东莞)有限公司食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土鸡蛋)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属初犯,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证照、检验报告和进货单据,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不罚〔2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土鸡蛋”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二、东莞市塘厦好易购日用品经营部销售的“中枸杞(宁)”

  (一)东莞市塘厦好易购日用品经营部销售的“中枸杞(宁)”,经抽样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东莞市塘厦好易购日用品经营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好易购日用品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枸杞(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属初犯,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且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中枸杞(宁)”供货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不罚〔2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中枸杞(宁)”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种植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三、东莞市塘厦嘉豪蔬菜档销售的“豇豆”

  (一)东莞市塘厦嘉豪蔬菜档销售的“豇豆”,经抽样检测,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嘉豪蔬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嘉豪蔬菜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并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豇豆”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种植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四、东莞市塘厦聚裕粮油店销售的“干辣椒”

  (一)东莞市塘厦聚裕粮油店销售的“干辣椒”,经抽样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合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聚裕粮油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聚裕粮油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干辣椒”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生产加工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五、东莞市塘厦一横一点餐饮店采购的“黄豆芽”

  (一)东莞市塘厦一横一点餐饮店采购的“黄豆芽”,经抽样检测,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计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一横一点餐饮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一横一点餐饮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采购食品原材料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黄豆芽”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种植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六、东莞市塘厦相科副食店销售的“干辣椒”

  (一)东莞市塘厦相科副食店销售的“干辣椒”,经抽样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相科副食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相科副食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干辣椒”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生产加工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4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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