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庐江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庐征补安置〔2024〕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庐江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庐征预告〔2024〕39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同大镇二龙社区、红埂村,同大镇(台创园)施丰村、常丰村、永兴村集体所有土地34.2511公顷(513.7665亩)。庐江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同大镇二龙社区陈湾第十一组、陈湾第十二组,红埂村红埂二组、红埂三组、后湾十七组、后湾十九组、后湾二十组、后湾二十一组、后湾二十二组、红埂村集体,同大镇(台创园)施丰村施丰一组、施丰二组、施丰三组、施丰四组、施丰五组、施丰十一组、施丰十二组、施丰十四组、施丰十五组、秋丰四组、秋丰七组、施丰村集体,常丰村常丰七组、永兴村连尾一组、连尾二组、连尾三组、永兴十二组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建设G330杭埠河至石头改线段(同大至台创园)建设工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34.2511公顷(513.7665亩),其中:农用地30.3828公顷(455.742亩),含耕地24.0553公顷(360.829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3.6148公顷(54.222亩);未利用地0.2535公顷(3.8025亩)。具体现状如下:
被征地单位 | 土地分类面积明细(公顷) | ||||||
乡镇 (街道) | 村 (社居委) | 村民组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用地 | 合计 | |
耕地 | 其他 | ||||||
同大镇 | 二龙 社区 | 陈湾十一组 | 0.5212 | 0.3028 | 0.2663 | 0 | 1.0903 |
陈湾十二组 | 0.6257 | 0.0074 | 0 | 0 | 0.6331 | ||
红埂村 | 红梗二组 | 0 | 0.0370 | 0 | 0 | 0.0370 | |
红梗三组 | 2.1160 | 0.6104 | 0.2396 | 0.0555 | 3.0215 | ||
后湾十七组 | 0.9434 | 0.3915 | 0.1394 | 0 | 1.4743 | ||
后湾十九组 | 0.0794 | 0.0353 | 0 | 0 | 0.1147 | ||
后湾二十组 | 1.5434 | 0.1063 | 0 | 0 | 1.6497 | ||
后湾二十一组 | 1.4799 | 0.2190 | 0.2518 | 0.0313 | 1.9820 | ||
后湾二十二组 | 0 | 0 | 0.0133 | 0 | 0.0133 | ||
红梗村集体 | 0 | 0.0855 | 0.2979 | 0 | 0.3834 | ||
同大镇(台创园) | 施丰村 | 施丰一组 | 1.7054 | 0.2118 | 0.3138 | 0.0097 | 2.2407 |
施丰二组 | 0.6692 | 0.5449 | 0 | 0 | 1.2141 | ||
施丰三组 | 1.1169 | 0.2320 | 0 | 0 | 1.3489 | ||
施丰四组 | 0.8250 | 0.5679 | 0 | 0 | 1.3929 | ||
施丰五组 | 0 | 0.0882 | 0 | 0 | 0.0882 | ||
施丰十一组 | 0.4610 | 0.0212 | 0 | 0 | 0.4822 | ||
施丰十二组 | 0.7604 | 0.4098 | 0 | 0 | 1.1702 | ||
施丰十四组 | 2.5949 | 0.4708 | 0.2362 | 0 | 3.3019 | ||
施丰十五组 | 0.9711 | 0.0647 | 0 | 0 | 1.0358 | ||
秋丰四组 | 0.0301 | 0.2487 | 0.0073 | 0.0790 | 0.3651 | ||
秋丰七组 | 0.4389 | 0.1469 | 0.5891 | 0.0397 | 1.2146 | ||
施丰村集体 | 0 | 0.1412 | 0.1688 | 0 | 0.3100 | ||
常丰村 | 常丰七组 | 2.1057 | 0.5054 | 0.0952 | 0.0382 | 2.7445 | |
永兴村 | 连尾一组 | 1.0538 | 0.1549 | 0.0512 | 0 | 1.2599 | |
连尾二组 | 0.8981 | 0.0513 | 0.1522 | 0 | 1.1016 | ||
连尾三组 | 0.6867 | 0.3396 | 0.4497 | 0.0001 | 1.4761 | ||
永兴十二组 | 2.4291 | 0.3330 | 0.3430 | 0 | 3.1051 | ||
合计 | 24.0553 | 6.3275 | 3.6148 | 0.2535 | 34.2511 |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该项目委托评估机构为庐江县宏瑞房地产评估所,评估单价为*****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庐江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5号)执行。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登记工作确定的附属物类别、数量和合政秘〔2021〕5号标准予以补偿。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按照涉及的乡镇拆迁安置方案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实物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关于印发〈庐江县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政策〉的通知》(庐政〔2024〕29号)的规定执行。
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需安置人口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内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为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庐江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园区)、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园区)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庐江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j.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同大镇人民政府、安徽省庐江县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同大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卢主任,联系方式:0551-********)、安徽省庐江县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联系人:赵伟,联系方式:136*****919)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同大镇人民政府、安徽省庐江县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同大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卢主任,联系方式:0551-********)、安徽省庐江县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联系人:赵伟,联系方式:136*****919)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庐江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同大镇人民政府、安徽省庐江县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将于2024年11月6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附图
庐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
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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