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机招标公告
大风机招标公告
申请单位 | |||
投标项目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招标编号 | ||
投标联系人 | 投标内容 | ||
联系电话 | 法人委托人 | ||
传真电话 | 邮箱 | ||
单位地址 | |||
申请投标范围:(注明拟投包件) 申请单位(章) 年 月 日 |
附件1 | |||||||
招标物资包件划分表 | |||||||
序号 | 物资名称 | 包件号 | 计量单位 | 包件数量 | 招标人 | 招标文件售价 | 投标保证金(万元) |
1 | 大风机 | DFJ-01 | 台 | 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轨道四号线机电一标项目部 | 1000 | 5 | |
2 | 风阀 | FF-02 | 个 | 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轨道四号线机电一标项目部 | 1000 | 5 | |
3 | 空气净化器 | KQJHQ-03 | 个 | 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轨道四号线机电一标项目部 | 1000 | 5 | |
4 | 空调末端 | KTMD-04 | 台 | 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轨道四号线机电一标项目部 | 1000 | 5 | |
5 | 冷却塔 | LQT-05 | 台 | 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轨道四号线机电一标项目部 | 1000 | 5 | |
6 | 给水设备、空调水泵 | GSKT-06 | 台 | 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轨道四号线机电一标项目部 | 1000 | 5 |
附表2: | |||
各包件投标人资格要求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类别 | 资格要求 |
1 | 大风机包件 | 代理商 | 贸易公司或代理商须提供授权书或供货协议正本 |
营业执照要求 | 投标人(生产厂家)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金须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汇率以营业执照注册之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三证合一同等有效)(原件备查)。 | ||
质量保证要求 | 投标人(生产厂家)具有国家法定机构的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大风机(隧道风机、射流风机、排热风机)厂家必须具备有效的国家法定机构的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生产商须有有效的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具备CNAL或CNAS认证;提供复印件加盖鲜章。 | ||
供货业绩要求 | 投标人(生产厂家)2010年至今有中国(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大风机供货业绩,并有一条以上成功运行经验(提供合同和业主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鲜章)。 | ||
财务状况要求 | 近3年(2012年、2013年、2014年)连续盈利无亏损,以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 ||
履约信用要求 | 2013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前没有以下情形: | ||
1、在其他项目物资设备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 | |||
2、没有以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 | |||
3、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被取消合同; | |||
4、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及取消投标状态; | |||
5、没有被中国其他城市地铁(轨道)公司禁止投标仍在禁止期内的。 | |||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中相关内容。 | |||
其他要求 | 具有相同法定代表人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包中同时投标。 | ||
2 | 风阀包件 | 营业执照要求 |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金须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汇率以营业执照注册之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三证合一同等有效)(原件备查)。 |
质量保证要求 | 投标人具有国家法定机构的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厂家ISO9001:2000;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相关的检测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3CF认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具有中国制。提供复印件加盖鲜章。 | ||
供货业绩要求 | 投标人2010年至今至少成功完成2个中国(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城市轨道交通风阀供货业绩,(提供合同和业主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鲜章)。 | ||
财务状况要求 | 近3年(2012年、2013年、2014年)连续盈利无亏损,以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 ||
履约信用要求 | 2013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前没有以下情形: | ||
1、在其他项目物资设备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 | |||
2、没有以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 | |||
3、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被取消合同; | |||
4、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及取消投标状态; | |||
5、没有被中国其他城市地铁(轨道)公司禁止投标仍在禁止期内的。 | |||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中相关内容。 | |||
其他要求 | 具有相同法定代表人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包中同时投标。 | ||
3 | 空气净化器包件 | 营业执照要求 |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金须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汇率以营业执照注册之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三证合一同等有效)(原件备查)。 |
质量保证要求 | 投标人具有国家法定机构的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空气处理器厂家必须具备ISO9001:2000认证;具有省级卫生许可证;提供投标产品经省级疾控中心或国家疾控部门的集中空调除菌性能检测报告。提供复印件加盖鲜章。 | ||
供货业绩要求 | 投标人2010年至今至少有2个中国(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城市轨道交通空气净化器供货业绩,(提供合同和业主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鲜章)。 | ||
财务状况要求 | 近3年(2012年、2013年、2014年)连续盈利无亏损,以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 ||
履约信用要求 | 2013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前没有以下情形: | ||
1、在其他项目物资设备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 | |||
2、没有以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 | |||
3、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被取消合同; | |||
4、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及取消投标状态; | |||
5、没有被中国其他城市地铁(轨道)公司禁止投标仍在禁止期内的。 | |||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中相关内容。 | |||
其他要求 | 具有相同法定代表人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包中同时投标。 | ||
4 | 空调末端包件 | 营业执照要求 |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金须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汇率以营业执照注册之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三证合一同等有效)(原件备查)。 |
质量保证要求 | 投标人具有国家法定机构的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空调末端(组合式空调机组、吊(卧)式空气处理机、风机盘管)厂家必须具有有效的国家法定机构的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生产商须有有效的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具有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CRAA认证;具有中国制。提供复印件加盖鲜章。 | ||
供货业绩要求 | 投标人2010年至今至少成功完成2个中国(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城市轨道交通组合式空气处理机组供货业绩,(提供合同和业主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鲜章)。 | ||
财务状况要求 | 近3年(2012年、2013年、2014年)连续盈利无亏损,以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 ||
履约信用要求 | 2013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前没有以下情形: | ||
1、在其他项目物资设备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 | |||
2、没有以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 | |||
3、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被取消合同; | |||
4、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及取消投标状态; | |||
5、没有被中国其他城市地铁(轨道)公司禁止投标仍在禁止期内的。 | |||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中相关内容。 | |||
其他要求 | 具有相同法定代表人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包中同时投标。 | ||
5 | 冷却塔包件 | 营业执照要求 |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金须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汇率以营业执照注册之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三证合一同等有效)(原件备查)。 |
质量保证要求 | 投标人具有国家法定机构的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冷却塔厂家必须有有效的ISO9001:2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国家强制性产品CCCF认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具有中国制。提供复印件加盖鲜章。 | ||
供货业绩要求 | 投标人2010年至今至少成功完成2个中国(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冷却塔供货业绩,(提供合同和业主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鲜章)。 | ||
财务状况要求 | 近3年(2012年、2013年、2014年)连续盈利无亏损,以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 ||
履约信用要求 | 2013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前没有以下情形: | ||
1、在其他项目物资设备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 | |||
2、没有以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 | |||
3、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被取消合同; | |||
4、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及取消投标状态; | |||
5、没有被中国其他城市地铁(轨道)公司禁止投标仍在禁止期内的。 | |||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中相关内容。 | |||
其他要求 | 具有相同法定代表人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包中同时投标。 | ||
6 | 给水设备和空调水泵包件 | 营业执照要求 |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金须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汇率以营业执照注册之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三证合一同等有效)(原件备查)。 |
质量保证要求 | 投标人具有国家法定机构的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厂家必须有有效的ISO9001:2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国家强制性产品CCCF认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具有中国制。提供复印件加盖鲜章。 | ||
供货业绩要求 | 投标人2010年至今至少成功完成2个中国(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城市轨道交通给水设备或空调水泵供货业绩,(提供合同和业主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鲜章)。 | ||
财务状况要求 | 近3年(2012年、2013年、2014年)连续盈利无亏损,以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 ||
履约信用要求 | 2013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前没有以下情形: | ||
1、在其他项目物资设备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 | |||
2、没有以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 | |||
3、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被取消合同; | |||
4、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及取消投标状态; | |||
5、没有被中国其他城市地铁(轨道)公司禁止投标仍在禁止期内的。 | |||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中相关内容。 | |||
其他要求 | 具有相同法定代表人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包中同时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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