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吊销处罚公告

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吊销处罚公告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工商企管〔2016〕17号)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相关规定,嘉兴市南湖区城西水忆轩保健按摩养生会馆等132家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等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等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中,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负责清算。

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本局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吊销企业决定书文号(2).xlsx处罚决定书(5).zip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清理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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