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概况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办〔2021〕25号)、《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财办〔2023〕12号),《社会保障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整合实施方案》(财办发〔2023〕91号)(以下简称《整合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辽宁省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情况、社会保险资金管理的特点,补充开发建设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模块(以下简称“一体化社保模块”),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施整合,实现信息共享、有效衔接,生产数据和相关报表符合财政部统一要求。
2.功能详细设计2.1.基金基础信息管理
2.1.1.财政区划
财政区划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结合政府预算分级管理情况而划分的区域。在行政区划基础上进一步设置财政区划,主要是部分经济功能区等特殊区域与行政区划的划分不一致,但需要按照经济功能区等特殊区域为基本单元进行预算管理。“一体化社保模块”涉及的财政区划信息应与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划、当地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与一体化系统中的财政区划相一致。
2.1.2.基金统筹地区
基金统筹地区是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划分的区域。基金统筹地区作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的主体,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政策,并负责本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基金统筹地区信息包括:险种代码、险种名称、基金统筹地区代码、基金统筹地区名称、财政区划代码、财政区划名称、年度信息等。
由省级财政部门按各险种实际统筹情况,在财政区划编码基础上,对区划与险种进行对应。省级财政部门在“一体化社保模块”中统一维护各险种基金统筹区划。基金统筹地区新增、撤销及变更,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备案。
统筹地区以上财政部门可通过“一体化社保模块”查询本级及下级基金统筹地区情况。
系统功能需包含新增、初始化、启用、停用、导入、导出、删除、上报等。
2.1.3.基金绩效指标
1.省级财政部门在“一体化社保模块”中下载财政部统一设置和下发的一级、 二级指标,以及三级指标中的共性指标,统筹地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细化设置三级指标。
2.统筹地区以上财政部门可通过“一体化社保模块”查询本级及下级基金预算绩效指标信息。系统需包含基金绩效指标下载、维护、查询等功能。
3. 绩效指标管理需支持绩效指标的评价权重、自动取值等功能。
2.1.4.精算参数
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基金精算需要,在“一体化社保模块”中设置并动态维护更新精算参数,开展相关精算工作。统筹地区以上财政部门可通过“一体化社保模块”查询本级及下级精算参数情况。系统需包含精算参数指标维护、录入、审核、查询等功能。
2.1.5.基金管理参数
1.省级财政部门在“一体化社保模块”中下载财政部统一设置的基金管理参数,可在此基础上细化或增加相关参数。
2.基金管理参数值由经办机构录入,也可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导入。
3.统筹地区以上财政部门可通过“一体化社保模块”查询本级及下级基金管理参数情况。
系统功能需包含接收、下发、参数填写、确认、查询等。
2.1.6.社会保险险种
社会保险险种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已合并实施的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此外,为全面了解掌握与社会保险基金密切相关的补充保险、救助等基金(资金)运行情况,将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职业年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补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基金(资金)管理一并纳入“一体化社保模块”。
省级财政在“一体化社保模块”中统一接收财政部下发的基金险种信息。
系统功能需包含接收、启用、停用、新增、删除、上报等。
2.1.7.社保基金账户
应在“一体化社保模块”中建立财政专户查询功能,各险种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操作按照一体化系统现有账户管理模块统一管理。一体化社保模块从中实时查询各类账户信息,主要查询财政区划、账户类别、账户名称、核算险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是否启用、银行流水、余额等。
统筹地区以上财政部门可通过“一体化社保模块”查询本级及下级基金账户的信息,包括账户基本信息、账户余额信息、银行流水信息和回单信息等。
系统需包含按条件筛选、导出等功能。
2.1.8.政策文件库
政策文件库用于收集整理中央、省级及统筹地区出台的各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入库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应包括以下基本信息:险种、政策类型、发文单位、文件名称、文件编号、发文日期、文件电子文档等,并建立电子化检索。
1.政策文件库由统筹地区及以上财政部门在“一体化社保模块”中入库。省级及统筹地区发文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入库。
2.各级财政部门均可下载财政部下发中央级发布、可政策文件库所有入库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3.统筹地区及以上财政部门应及时更新政策文件库。
系统功能需包含新增、下载、删除、预览等。
2.1.9.基金预算收支科目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科目,是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进行明细核算的重要工具,按照一定原则、方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项目进行类别和层次划分,以便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作为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组成部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其他补充保险及救助制度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科目包括收入科目、支出科目。收入科目主要反映收入的性质和来源,包括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支出科目主要反映支出的类型和项目,包括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省级财政及时接收财政部发送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及社会保险、补充保险及救助制度的科目信息,并在一体化系统中维护更新,一体化社保模块同步更新。
系统功能需包括收支科目、按条件筛选等。
2.1.10.基金财政专户会计科目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科目主要规范财政专户中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财政专户会计科目根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进行设置,包括会计科目编号、会计科目名称。
1.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会计科目名称,在一体化系统中维护财政专户会计账簿使用的会计科目。
2.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一体化社保模块中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底级科目下增设明细科目。
系统需包含专户会计科目增加下级、修改、停用、删除等功能。
2.2.基金项目管理
将社会保险基金项目纳入“一体化社保模块”项目库管理,系统应当支持省级财政部门下载财政部下发的社会保险基金项目,并可在本省项目库中细化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项目、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确保符合社保基金管理要求,与预算编制、预算调整、预算调剂、预算执行和决算相对应。系统需包含社保基金项目下载或接收、入库、审核、查询、下发等功能。
2.3.基金预算管理
2.3.1基金预算编制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社会保险缴费、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保持独立完整,原则上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2.3.1填报工作底表。
统筹地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税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预算草案编制要求为基础,可以对预算草案进行细化和分级填报部署,作为预算草案的填报工作底表。工作底表内置在“一体化社保模块”中,由基层经办机构、征收机构、财政部门共同填报,并与基础资料数据对应关联。
系统功能需包含:工作底表填报、汇总、审核、上报等。
2.3.2编制预算草案。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在“一体化社保模块”中分险种编制基金预算草案(其中收入预算草案由经办机构会同同级征收机构编制),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编制本统筹地区预算草案。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将汇总编制的预算草案通过“一体化社保模块”逐级上报至财政部审核汇总。
系统功能需包含:预算草案填报、汇总、审核、上报等。
2.3.3生成预算报告。
统筹地区财政部门通过“一体化社保模块”生成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告及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的预算,应按要求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系统功能需包含生成预算草案及预算报告、报告导出等:
2.3.4预算批复
经统筹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批复或会同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共同批复至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征收机构具体执行,批复文本由“一体化社保模块”自动生成。
基金预算批复后,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系统中生成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指标,用于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年度终了指标清零。
系统功能需包含预算草案批复生成、导出批复文本、预算转指标、年终指标清零等。
2.3.2预算指标管理
根据批复的基金支出预算,统筹区财政部门通过一体化社保模块生成基金支出预算指标。
预算指标管理功能需求包括:基金预算指标生成及基金预算指标查询。
2.4.社保基金预算执行
各级经办机构、征收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地方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按要求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运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4.1.社保收入预算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集体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上述基金收入应按规定及时归集到统筹地区财政专户。
系统需对收入的来源不同提供对应的处理方式。
1.国库待划转户暂存的保费收入、保费利息
保费收入需在一体化系统获取的人行国库收入日报数据中,根据当期税务征收的保费收入项目、金额合计确认保费收入;同时支持同一险种保费收入可按财政管理需要由国库待划转户分散拨付到不同的银行专户。
保费利息收入需对国库待划转户中的保费产生的利息,按不同险种、存放时间自动清分各险种保费利息,以及各险种对应的专户账户。同时支持同一险种收入可按财政实际的资金管理需要分散拨付到不同的银行专户。
系统功能需包含:保费收入申请划转、保费利息自动拆分、申请审核、发送、等
2.专户银行收到的划转的保费收入及利息、财政补贴收入、集体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包括下级上解本金、委托投资利息)、转移收入、其他收入、暂收款项等(跨省/省内异地就医预付金、异地就医就医地结算金、异地就医参保地结算金、带量采购资金、专户调账等)。
系统通过复用一体化现有与银行间的电子凭证库通道,自动获取专户银行到账通知单信息,由财政进行收入确认。其中保费收入、保费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异地就医资金、带量采购等暂收款可通过系统收入规则配置,系统自动登记,自动登记后由财政对登记的收入进行确认,确认过程中可修改调整收入项目。对于不能通过规则判断的专户收入或暂收款项,则由财政人工登记收入。
系统功能需包含:专户收入登记、收入登记确认、专户收入查询等功能。
2.4.2.社保支出预算执行
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增加支出项目、扩大享受人员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虚报冒领及骗取、套取基金。
财政部门根据基金年度支出预算,合理拨付资金,监督经办机构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财政专户的资金支付业务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有关业务说明办理。
1.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预算指标、用款需求等编制分月或分季度用款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并在系统中填报支付申请,同时上传相关附件手续。用款申请支持录入、导入、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经办机构业务系统支付申请,系统需支持各类社保业务根据选择的支出项目对应相关的收款人信息;相关指标提供指标金额、在途金额、余额;并支持暂付款相关业务(跨省/省内异地就医预付金、异地就医就医地支付金、异地就医参保地支付金、带量采购资金、专户调账等)
2.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审核经办机构提交的用款申请,申请金额与预算执行序时进度、上期金额、往年同期金额等相比差异较大的,财政部门可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提交政策性依据或合理性解释说明。对超出预算或不符合规定的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有权不予拨款并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系统需支持财政审核时提供辅助信息以支持财政了解相关情况,辅助信息包括支出户余额、备付期、上期申请金额、环比增长率、执行进度、上期支出结报等信息。
3.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复用一体化系统现有的电子凭证库通道,及时从财政专户拨付资金。
4.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支付待遇,定期清理暂付款项。基金发生的暂付款,经办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备。
5.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划拨资金后,将资金支付回单分别提供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
6.财政部门、经办机构通过“一体化社保模块”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进行对账,并根据对账情况,确认基金支出。
系统功能需包含:收款人账户管理、支付申请录入、社保费退付、支付申请审核等。
2.4.3.社保预算执行动态监控
基金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基金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指根据基金预算及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反映,以加强基金预算执行监管的活动。
2.4.3.1.基金监控规则管理
需包含基金监控规则设置,基金监控规则触发机制,基金监控疑点生成及处置等功能。
2.4.3.2.基金冻结业务处置
需包含基金冻结业务处置申请录入、基金冻结业务处置申请审核(可编辑处置结果)、基金冻结业务处置申请审核(不可编辑处置结果)。
2.4.3.3.基金监控疑点处置
需包含基金监控疑点确认,基金监控疑点核实结果录入,基金监控疑点核实结果审核,基金监控结果认定,基金监控结果审核等功能。
2.4.4.社保预算执行报表
基金预算执行情况通过预算执行报表反映,包括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月报、季报等报表。预算执行报表样式由财政部统一设置。
2.4.4.1.社保预算执行报表(月报)
需包含基金预算执行月报录入、审核、汇总,区划基金预算执行月报汇总,下级区划基金预算执行月报接收、审核,基金预算执行月报上报等功能。
2.4.4.2.社保预算执行报表(季报)
基金预算执行季报录入、审核、汇总,区划基金预算执行季报汇总,下级区划基金预算执行季报接收、审核,基金预算执行季报上报 。
2.5.基金预算调整2.5.1预算调整草案
1.基金预算的调整程序
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收入预算调整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会同征收机构分险种提出调整方案,支出预算调整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分险种提出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险种、项目和金额。
审核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预算调整方案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2.地方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财政部门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3.为实时掌握地方预算调整情况,财政部在系统中设置预算调整报表。
系统功能需包含:预算调整配置、预算调整录入、预算调整审核、预算草案新增、审核、汇总、上报等。
2.5.2预算调整批复
经统筹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由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批复或会同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共同批复至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征收机构具体执行,批复文本由“一体化社保模块”自动生成。
基金预算调整方案批复后,本级财政部门在系统中调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指标。系统功能需包含:预算草案生成、预算调整批复、预算调整转指标。
2.6.基金预算指标调剂
预算指标调剂是指各险种社会保险基金在支出预算执行中,除上解下拨支出外的其他类支出本年小计未超年初预算、分项支出超年初预算时,可在分项指标之间进行调剂。预算指标调剂不得跨险种开展。系统需包含基金预算指标调剂申请录入、申请审核,基金预算指标调剂执行,基金预算指标调剂查询,基金预算指标调剂报表等功能。
2.6.社保基金专户会计核算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是指财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开展的会计核算工作,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基金收支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等会计信息,并为编制决算报告等提供依据。利用预算管理一体化总账管理模块,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财办〔2018〕43号)规定,分险种建立各社保基金专户账,进行会计核算。包括账套初始化、基础配置管理、凭证管理、期末处理、账簿查询、报表管理等模块。
2.6.1.三方对账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经办机构之间进行对账。对账内容及对账参与方如下:
对账内容 | 对账参与方 |
财政部门 | 经办机构 | 税务部门 |
社会保险费国库收入对账 | √ | √ | √ |
财政专户银行存款对账 | √ | √ | |
基金收支对账 | √ | √ | |
需包含收入科目与经办机构国库存款科目对照、社会保险费国库收入对账、财政专户银行存款对账、基金收支对账。
2.7.基金决算
2.7.1填报工作底表
统筹地区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编制要求为基础,可以对决算草案进行细化和分级填报部署,作为决算草案的填报工作底表。工作底表内置在“一体化社保模块”中,由基层经办机构、征收机构、财政部门共同填报,并与基础资料数据对应关联。
系统功能需包含:工地底表填报、汇总、审核、上报等。
2.7.2编制决算草案。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在“一体化社保模块”中分险种编制基金决算草案(其中收入决算草案会同同级征收机构编制),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编制本统筹地区决算草案。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将汇总编制的决算草案通过“一体化社保模块”逐级上报至财政部审核汇总。
系统功能需包含:决算草案填报、汇总、审核、上报等。
2.7.3生成决算报告。
统筹地区财政部门通过“一体化社保模块”生成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告及决算草案。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的决算,应按要求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系统功能需包含生成预算草案及预算报告、报告导出等。
2.8.基金专项管理
基金专项管理指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密切相关的基金管理活动,主要包括财政补贴管理、保值增值管理、调剂金管理等。
2.8.1.财政补贴指标管理
需包含财政对社保基金补助指标下载、财政补助指标查询等功能。
2.8.2.保值增值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除预留一定的支付费用外,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需包含购买国债和定期存款录入、审核、查询,资金到账登记、审核、查询,购买国债和转存定期历史数据录入,保值增值业务到期。
2.8.3.委托投资运营
需包含委托投资登记、审核、查询,委托投资信息下发,委托投资资金付款账户补充,委托投资查询(投资区划),委托投资资金归集期间利息登记、利息审核、利息查询,委托投资收益登记、审核、查询,委托投资收益资金归集期间利息登记、利息审核、利息查询,委托投资预期收益额录入、委托投资预期收益额审核,委托投资预期收益额下达、查询,委托投资历史数据录入等功能。
2.8.4.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调剂金管理
需包含当年应上缴额下载,当年应拨付额下载等功能。
2.8.5.省级及以下调剂金管理
需包含当年应上缴额录入、审核、下发、接收、查询(统筹地区、上缴地区),当年应拨付额录入、审核、下发、接收、查询(统筹地区)等功能。
2.9.基金分析报告
财政等部门根据社保基金管理需要编制,以社保基金执行数据为基础,反映社保基金运行现状、预测未来趋势、评估潜在风险并提出政策建议的专项报告。包括定期报告、精算报告和其他分析报告。需包含基金报告模板定义、草稿生成(财政、预算单位),基金报告上传(财政、预算单位)、上报、归档、查阅(财政、预算单位),基金报告上报财政部等功能。
2.10.社保基金绩效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密切配合。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牵头制定绩效管理办法、绩效评价方案和指标体系,审核并下达绩效目标,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审定绩效评价报告,反馈和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推进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绩效目标初审、指导经办机构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形成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等工作。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具体负责绩效目标制定、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结果应用等工作。
2.10.1绩效目标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一体化社保模块支持接收财政部下达的本省区域绩效目标建议,提供绩效建议目标下发、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目标汇总编制、绩效目标上报、绩效目标接收、绩效目标分解、绩效目标下达、统筹区绩效目标接收及查询功能。
2.10.2绩效运行监控
绩效运行监控是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社会保险基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监督进行跟踪、分析和监测的日常管理活动。绩效运行监控由统筹区组织开展,统筹区要及时纠正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一体化社保模块包括绩效运行监控任务设置、绩效运行监控填报、绩效运行监控审核等,同时支持监控情况查询。
2.10.3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包括统筹区自评和上级部门绩效评价。统筹区自评由同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省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对省以下统筹区开展省级绩效评价。一体化社保模块支持统筹区财政部门下达预算绩效自评任务,统筹区经办机构接收绩效自评任务后,支持分险种填报并提交绩效自评信息;支持预算绩效自评报告生成、上报、查询等功能。支持上级部门绩效评价功能,一体化社保模块支持评价报告上传。
2.11.社保专项资金管理
2.11.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部门结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共1张报表。需包含资金结算申请录入、审核、上报等功能。
2.11.2.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统计报表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统计报表,用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期间临时用表,用于统计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共1张报表。需包含长期护理报表医保部门录入、审核,财政部门录入、审核,报表合并、上报、接收,下级财政长期护理报表审核、汇总,长期护理报表上报财政部等功能。
2.11.3.城乡医疗救助及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统计报表
城乡医疗救助及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统计报表,用于统计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密切相关的各地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运行数据,共2张报表。需包含应急救助报表医保部门录入、审核,财政部门录入、审核,应急救助报表合并、上报、接收,下级财政应急救助报表审核、汇总,应急救助报表上报财政部等功能。
2.11.4.就业资金统计报表
就业资金统计报表,用于统计与失业保险基金密切相关的各地就业补助资金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收支及使用情况,共2张报表。需包含就业资金报表人社部门录入、审核,财政部门录入、审核,就业资金报表合并、上报、接收,下级财政就业资金报表审核、汇总,就业资金报表上报财政部等功能。
2.11.5.救助、福利类资金统计报表
救助、福利类资金统计报表,用于统计困难群众救助、残疾人事业发展、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养老服务领域有关资金等救助、福利类资金收支情况,共7张报表。需包含救助福利资金报表录入、审核、上报、接收,下级财政救助福利资金报表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等功能。
2.11.6.退役军人事务资金统计报表
退役军人事务资金统计报表,用于统计各地退役军人事务资金收支情况,共4张报表。需包含退役军人事务资金报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录入、审核,财政部门录入、审核、合并、报表上报,下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资金报表审核、接收、汇总,上报财政部等功能。
2.11.7.卫生健康资金统计报表
卫生健康资金统计报表,用于统计各地卫生健康资金收支情况,共9张报表。需包含卫生健康资金报表卫生健康部门录入、审核,财政部门录入、审核,卫生健康资金报表合并、上报、接收,下级财政卫生健康资金报表审核、汇总,卫生健康资金报表上报财政部等功能。
2.12.数据共享
按照“共建、共享、共用”的原则,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建立“标准统一、交换及时、信息完整、安全可控”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财政部门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税务部门的数据共享。
2.12.1.数据资源管理
系统需包含数据资源目录管理,数据项管理,数据导入参数设置、模板管理,数据资源权限设置等功能。
2.12.2.基金数据导入管理
系统需包含数据导入,基金导入数据审核、接收、查询,导入数据接收自动服务等功能。
2.13.社保统计分析
通过报表统计分析社保基金账户、基金收入支出执行情况、财政补贴收入情况、调剂金情况以及保值增值情况,用户可按区划、险种、日期等多维度统计查询分析基金运行情况,从而掌握基金预算执行进度及状况。
2.13.1.社保基金账户
需包含账户数量统计,账户余额统计,社保财政专户余额查询,社保财政专户收支情况统计分析等功能。
2.13.2.基金收入预算执行
需包含基金收入预算执行情况,按险种、月份统计分析,按险种、日期,按收入分类、月份统计分析,按收入分类、日期统计分析,税务部门保费收入征缴情况统计分析等功能。
2.13.3.基金支出预算执行
需包含基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按险种、月份统计分析,按险种、日期统计分析,按支出分类、月份统计分析,按支出分类、日期统计分析等功能。
2.13.4.财政补贴收入
需包含财政补助资金划拨社保财政专户情况统计分析,统计财政补助资金划拨社保财政专户情况统计分析,中央级、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统计分析等功能。
2.13.5.调剂金
需包含全国统筹险种调剂金上缴中央情况统计分析、中央资金到账情况统计分析,省级及以下统筹险种调剂金上缴资金拨付情况(上解地区、统筹地区)统计分析,到账情况(统筹地区、下拨地区)统计分析,市级统筹险种调剂金上缴情况统计分析,市级统筹险种调剂金下拨情况统计分析等功能。
2.13.6.基金定期存款及国债
需包含基金存量定期存款及国债统计分析,基金定期存款及国债年度收益统计分析,基金定期存款及国债统计分析等功能。
2.13.7.委托运营
需包含基金存量委托投资统计分析、基金已完成委托投资统计分析、基金委托投资收益(按收益到账年度)统计分析等功能。
2.13.8.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指标账
需要包含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指标账的查询统计功能。
2.13.9.其他统计分析
除以上统计分析功能外,还需满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情况、社会保险专项资金情况的多维度统计分析,包括分市情况表、分市明细表。
2.14.社保基金任务管理
省级财政社保部门完成报表报送所需的各类基础性设置工作,主要包括报表任务维护、报表模板维护、报表封面维护、报表项目维护、报表栏目维护、报表计算公式维护、报表审核公式维护、报表提数公式维护、报表期间维护等报表灵活自定义的管理和报送主体初始化等工作。实现接收财政部下发的社保报表报送任务,定义省级制定的社保专项报表任务。
2.15.省级财政社保监管预警
遵循“共建、共享、共用”的原则,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建立“标准统一、交换及时、信息完整、安全可控”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财政部门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税务部门的数据共享。
在数据共享基础之上,通过大数据技术对系统中社保基金、专项资金等各项社会保险资金业务进行可视化、可钻取、可定义的省级财政社保监管预警。
3.与其他业务系统衔接
系统应用过程中对于外部获取的数据应使用业务系统中的生产数据(源数据),通过系统对接进行数据获取,避免人工二次录入。
内、外部业务数据交互,社保系统实现与OA系统、经办机构业务系统及大连预算管理一体化的对接,实现对接系统的源数据结合社保系统实现业务数据的完整展现及应用。业务衔接内容如下:
3.1.与一体化系统整合需求按照财政部实施方案要求,为保障社保基金预算管理业务符合财政部统一的业务标准与规范,各财政业务之间数出一源,以及为实现辽宁省“一体化社保模块”接收与上报财政部数据,整合后符合预算管理一体化管理规范和标准,符合辽宁省预算管理一体化实际管理情况,用户快速上手适应成本低。3.2平台应用整合“一体化社保模块”的建设按照辽宁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的统一要求以及节约资源的前提下,复用一体化建设成果,需实现统一门户、统一权限、统一用户认证、统一工作流管理、统一待办消息、统一日志等。3.3复用电子凭证库整合
通过复用一体化系统与银行已建立的电子凭证库通道,满足省、市、县各级财政国库、接收人行国库收入日报、社保基金资金拨款凭证发送专户银行、专户银行拨付后回单数据的接收等业务;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等开户银行按照“T+1”模式向财政部门发送账户流水和余额等明细数据。包括专户收入到账通知书、单位资金收支日报、财政专户拨款凭证等电子凭证。需充分保证数据传递的安全性、及时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
3.4.与银行对接
通过一体化系统与金融机构已建立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通道,收入户、支出户等开户银行按照“T+1”模式向财政部门发送账户流水和余额等明细数据。包括专户收入到账通知书、单位资金收支日报、财政专户拨款凭证等电子凭证。
3.5.与经办机构对接
接收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共享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确认、支出结报数据,用于一体化社保模块中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确认、支出结报。
接收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共享的基金核算数据,包括基金财务科目余额账、财政专户银行日记账、国库存款余额账,用于对账。
3.6.与大连市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对接
要求预留与大连市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接口。完成一体化社保模块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相关业务办理。
3.7.与财政OA系统对接
要求与财政现有OA办公系统衔接,一体化社保模块可发送待办文稿至OA办公系统,可接收OA办公系统的批办结果。
3.8.财政部数据传输要求
接收财政部下发的数据和向财政部上报数据,必须通过与财政部全国预算管理数据汇总系统来完成。
社保模块接收的数据应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基础数据、社保基金项目、社保预算报表任务、社保预算执行报表任务、社保决算报表任务、社保专项资金报表任务等。
社保模块上报的数据,应包括但不限于社保预算报表、社保预算执行报表、社保决算报表、社保专项资金报表、经办机构基金会计核算数据等。
4.实施要求4.1项目管理要求
项目组成立后,项目经理和质量管理相关人员共同制定项目质量保证计划,并由采购人审定。项目质量计划要求:
明确项目质量目标、质量标准;确定项目遵循的标准和规范,遵守项目管理组的相关要求。项目若使用其它的标准和规范,应该在质量保证计划中说明;
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质量管理工作流程及质量问题的发现、解决方法;
明确质量管理工作方法和工具、管理内容;明确影响质量的控制节点,以及如何检查、控制;
质量目标层层分解,制定分层次的质量职责,并明确责任人;
制定项目的审计计划,确定项目审计的内容和时间;
质量管理计划要简明扼要,便于操作;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采购人有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控制的职责和权利,投标人自身也应按照项目管理要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并制定详细合理的沟通计划,至少包括日报、周报、月报和项目例会,应确保采购人能及时了解所需的信息。需针对本项目提供质量保证方案,主要包括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计划、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工具、进度质量保证、质量保证审计、质量保证整改及监督等。
4.2项目组织架构
投标人应成立相应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人力资源调度、工程总体计划,以及与采购人的工程协调和工程调度等工作。投标人为保证项目实施工作的顺利完成,应对业务应用进行合理规划,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业务需求、架构设计、开发、测试、实施等小组。在项目建设期内,投标人应尽量保持组织架构稳定,接受采购人的统一管理。
4.3项目人员要求
项目组所有的人员必须服从采购人管理,遵守岗位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所有项目组人员需满足采购人要求,人员应相对稳定;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核心专家;
投标人需提供参加本项目的所有人员信息,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姓名、公司职务、本项目中的职务、学历、主要资质、主要工作经历、参与过的与本项目相近的重大项目等。
项目经理要求如下:
按照项目专业服务要求,具有省级(或直辖市)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资质证书;
按照项目建设经验要求,具有大型信息化项目建设经验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担任项目经理;
按照项目建设经验要求,具有基于云架构、微服务、容器开发等技术路线的信息系统建设经验,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担任项目经理。
因本项目建设内容较多,并且需与外部门系统实现数据共享涉及财政业务数据安全,项目经理应具有数据安全或者信息保障安全类证书。
项目组团队要求如下:
为确保项目质量,成员中应具有PMP项目管理专业资格或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质证书;
为保障项目数据库设计能力,成员中应具有省级(或直辖市)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
为保障“一体化社保模块”数据库满足辽宁省预算一体化信创环境,成员中应具有《OCP》证书;
因本项目建设内容较多,并且需与外部门系统实现数据共享涉及财政业务数据安全,成员中应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CISAW)》。
5.质量保障要求
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采购人有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控制的职责和权利,投标人应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项目建设质量控制方案和实施措施,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保证方案设计、验证与实施、系统运行与验收等各个阶段工作满足项目质量的要求。根据整个系统建设实施的工作计划,对阶段性工作成果进行审查和测试,并提交里程碑式工作成果。通过保证各阶段性成果的质量,最终保证整个项目的质量。
6.售后服务要求6.1.响应时间
投标人提供应急响应措施,对紧急事件进行应急响应,实现尽可能快地恢复正常的服务运营,最小化对业务运营的负面影响,确保达到尽量好的服务质量可用性水平。对于正常工作时间内,厅内要求5*8小时现场故障处理保障,对于非工作日或夜间突发故障2小时内到达现场。
6.2.服务对象
投标人应为所有使用本系统的用户提供服务。
6.3.服务方式
(1)系统BUG修复。
(2)系统功能零星修改。
(3)系统易用性、完善性修改,解决系统漏洞或系统数据异常类问题。
(4)保障系统正常运行技术支持服务,包括系统巡检、数据巡检、备份、测试、升级等服务,以及甲方要求配合的相关工作。
(5)向用户提供培训,并提供系统操作文档、培训资料等服务。以财政区划为单位,至少提供2次线上培训。
(6)向用户提供系统功能设置及相关业务流程、规则的咨询服务。
7.其他要求7.1.可靠性要求
(1)在长期稳定运行状态下,业务应用系统资源占用量稳定,无突发性增长和运行慢、卡、顿等现象。业务应用支持高可用部署,无单点故障。支持故障自愈。支持通过日志、告警记录故障信息。
(2)允许进行多用户操作,且其性能指数隔离,即一个用户的操作不能因为其性能降低影响到另一个用户,不能形成死锁行为。
(3)需要硬件冗余、数据库集群、应用服务器集群,Web 服务器集群等一项或多项冗余提高可靠性。
(4)系统健壮性,具有在一定恶劣环境(例如符合业务量评估的大数据量、大用户量)下在预定的时间内能持续正常提供服务。
(5)为了支持核心业务的正常办理,平台需提供服务降级或服务限流能力。
(6)系统服务时间为7*24小时,系统可用性指标为 99.6%。
(7)系统可用性,产品遗留严重BUG(正常业务操作引起系统崩溃导致业务停止、数据丢失)为0 %,遗留一般BUG(正常业务操作导致出现系统报错或预警,但业务系统能继续运行且性能不受影响)不超过5%。
(8)系统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兼容性。
(9)系统年故障停机时长小于24小时/年,平均故障修复时间小于等于2小时。
(10)除服务器操作系统、中间件、数据库等基础软件外,与该项目开发、实施等过程中必要的第 三方支撑软件,尽可能贴合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现已使用的第三方支撑软件,超出范围由承建方统一提供,建设方不再承担单独购置其他产品的职责。
7.2.性能要求
业务应用满足业务高峰时段的并发需求。在业务高峰期的时候,业务处理避免出现高延迟;按照业务高峰期估算核心功能最大并发量约为1000人,前台普通页面响应时间应小于3秒,复杂查询页面响应 时间小于10秒,并发处理能力需至少达到300笔/秒,批量业务处理能力至少达到每批次可处理1000条及以上数据。
7.3.易用性要求
(1)应用各模块间对同一内容的表达保持一致、相同操作保持一致。
(2)系统的人机界面友好、界面设计科学合理以及操作简单等,操作按扭、快捷键、图标等遵循一致的规范、标准,按钮的位置、颜色等符合其重要程度。
(3)针对业务场景多样、单据页面复杂或者操作角色较多的业务系统,页面须提供友好的使用帮助指引。
(4)信息提示要求:系统要提供及时、清晰、全业务过程的信息反馈,包括状态变化、异常、能引导用户正确快捷地进行后续处理等,提示类信息清晰具体。
(5)系统上线使用的易用可靠度达到 95%。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1. 因在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投标人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 并学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教程,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CA 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 2.投标人须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外,还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以介质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内容、格式自拟,随备份文件一同递交),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无效。 3.请投标人登录账号后自行下载招标文件,下载时请填写好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发布更正公告后及时书面通知到投标人。如未留相关信息,导致更正公告无法书面通知到,将视同投标人已知晓该更正公告内容。 4.投标人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投标人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 CA 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 CA 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