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03竞价公告-竞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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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巩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1月-03竞价公告
大唐巩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贫瘦煤
2. 采购数量:5,000吨
3. 交货地点: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大唐巩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场
4. 交货日期:2024-11-06 至 2024-11-30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结算方式:一票结算,全部开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卖人煤炭到厂验收合格及票据齐全后,买受人七个工作日向出卖人出具结算单。买受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4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2.付款方式:现汇或者银行承兑汇票。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双方签订买卖合应同时和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大唐燃料电子采购平台服务协议,及时向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缴纳竞价服务费1元/吨,出卖人必须在提供缴纳服务费的凭据后(需备注:巩义公司竞价服务费),买受人可办理结算业务。。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11-06 14:46:04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2,000 | <1,0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1 | ≥2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12-50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10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收货人为:大唐巩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交货期间为:2024年11月6日至2024年11月20日。
3.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煤种 | 供煤矿点 | 发站 | 到站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月) | 数量(万吨) |
贫瘦煤 | 巩义 | 买受人煤场 | 11月 |
分月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受人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受人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3日书面通知出卖人。具体交货时间以买受人通知之日为准。
4.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出卖人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发热量 | 全水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Qnet,ar(千卡/千克) | Mt(%) | Vdaf(%) | St,d(%) | ST(℃) | HGI | (mm) |
≥2000 | ≤10 | ≥12 | ≤1.0 | ≥1350 | ≥72 | ≤50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二、运输方式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出卖人组织,托运人为出卖人,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出卖人应按照环保要求进行燃煤运输,用于运输的车辆必须为清洁运输车辆(包含氢能源、电动重卡等,禁止超吨,禁止使用平板“花篮”车、直翻车),并在提货地点装车时进行云煤网预约卸货。出卖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将提货地点定位发送买受人,装车时只能在定位周边1000米范围内预约,超过此范围不能预约。出卖人运输车辆装置必须符合环保政策,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环保问题与买受人无关,由出卖人负全责。
2.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受人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受人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堆存费、仓储、卸货等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受人汽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买受人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出卖人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受人验收工作。
2. 以买受人数量、质量为验收依据的,如出卖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化验结果与到厂验收的化验结果误差在再现性临界差的允许范围内,以到厂验收的检验值进行结算,化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化验结果与到厂验收的化验结果误差超出再现性临界差的允许差范围,以检测机构的化验值进行结算,化验费用由公司承担。如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出卖人应熟知和遵守买受人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合同签订即代表出卖人已阅知并同意遵守买受人相关制度或标准。
(2)出卖人签订的年度《安全协议》和《廉洁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
1. 基准价格: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矿点及其他指标分别加权平均结果进行计价,为到厂含税价格,具体如下:
热值范围(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元/兆卡)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Qnet,ar≥2000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加权平均热值在1500≤Qnet,ar<2000千卡/千克时,价格以Qnet,ar≥2000千卡/千克热值基准价格为基准,热值每降低100千卡/千克热值基准价下降(热值基准价格/基准热值×1.5)元/兆卡(以100千卡/千克为基数,精确到每一千卡/千克)。 | |||
发热量日考核:Qnet,ar<1500千卡/千克不参与合同周期加权平均;当日Qnet, ar<1500千卡/千克时,来煤量按日批次单独核算,价格以Qnet,ar=1500千卡/千克热值对应价格起,热值每降低100千卡/千克热值基准价下降(热值基准价格/基准热值×3.0)元/兆卡(以100千卡/千克为基数,精确到每一千卡/千克)。 |
2. 质量调整价;硫分/挥发分/全水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序号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元/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1 | 硫分St,d | 1.0<St,d≤1.4 | 0.01 | -0.4 | 1.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2 | 硫分St,d | St,d﹥1.4 | 0.01 | -0.7 | 1.0 | 日批次 | (日批次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其中出现上述第2小项时,该批次不参与合同周期所有指标加权平均。其中出现第2小项连续三天的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
序号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元/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1 | 挥发分Vdaf | 10≤Vdaf<12 | -0.1 | -0.3 | 12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2 | 挥发分Vdaf | Vdaf<10 | -0.01 | -0.2 | 12 | 日批次 | (日批次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该指标依据第2小项按日核算,不参与合同周期所有指标加权平均。其中出现第2小项连续三天的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
序号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元/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1 | 全水Mt | 10<Mt≤12 | 0.1 | -1 | 1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2 | 全水Mt | Mt﹥12 | 0.1 | -3 | 10 | 日批次 | (日批次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出现第2小项时,该批次不参与合同周期所有指标加权平均。其中出现第2小项连续三天的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
3.数量调整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合同总数量】为基准,到货率=实际供应量/合同总数量在90%以上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到货率范围(%) | 考核指标 |
80%≤到货率<90% |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01元/兆卡 |
70%≤到货率<80% |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03元/兆卡 |
到货率<70% |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06元/兆卡(并在结算煤款中扣除履约保证金) |
到货率>110% |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01元/兆卡 |
发运量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不再按照上述条款进行考核。经买卖双方谈判,可执行量价结合奖励政策。
五、结算及付款
1.结算方式:一票结算,全部开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卖人煤炭到厂验收合格及票据齐全后,买受人七个工作日向出卖人出具结算单。买受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4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
2.付款方式:现汇或者银行承兑汇票。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双方签订买卖合应同时和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大唐燃料电子采购平台服务协议,及时向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缴纳竞价服务费1元/吨,出卖人必须在提供缴纳服务费的凭据后(需备注:巩义公司竞价服务费),买受人可办理结算业务。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七、违约责任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出卖人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买受人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买受人实际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的,出卖人还应赔偿超出履约保证金的部分。
2. 煤质异常的认定和处理
煤质异常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大唐巩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入厂煤煤质监督及异常管理办法》执行。出卖人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买受人关于入厂燃料验收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出卖人签订本合同视为对《大唐巩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入厂煤煤质监督及异常管理办法》已充分了解。
3. 买受人不定期对出卖人提供燃煤的哈氏可磨系数、粒度和灰熔点进行抽查,出卖人如达不到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哈氏可磨系数和灰熔点的质量要求,影响买受人机组、锅炉等设施设备安全生产运营的,给买受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4.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履约保证金:出卖人参与竞价时一次性交付的金额【10】元/吨作为履约保证金。出卖人参与竞价时未交付保证金的,出卖人应于【合同签订前】向买受人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元/吨,待出卖人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30】工作日内且其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争议的,由买受人无息返还给出卖人。供应商如未提出申请,竞价履约保证金自动进入下一竞价周期。
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收。如买受人选择拒收的,出卖人应按买受人要求限期改正,如出卖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受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货款,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八、不可抗力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在仲裁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3. 若因天气原因(如下雨),造成到厂煤热值或数量有较大影响,双方协商解决。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 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4. 未经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5.本合同一式【伍】份,买受人【叁】份,出卖人【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在仲裁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3.若因天气原因(如下雨),造成到厂煤热值或数量有较大影响,双方协商解决。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巩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吴贺楠
3. 联系电话:151*****715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40****** 大额支付行号:103*****7111 税务登记号:********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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