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常新拟征告〔2024〕8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CZXB*****地块位于孟河镇树新村第四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单位:公顷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
小计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1 | 孟河镇树新村第四组 | 0.244 | 0.2169 | 0 | 0.0271 | 0 |
合计 | 0.244 | 0.2169 | 0 | 0.0271 | 0 |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公共事业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北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常新政〔2020〕107号)文件规定执行,全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标准为*****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元/亩、安置补助费为*****元/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11〕58号)文件规定执行,按1600元/亩的标准按实结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实结算。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各年龄段拟安置情况如下:
单位:人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社会保障人数 | ||
合计 | 16周岁以下 | 16周岁以上 | ||
1 | 孟河镇树新村第四组 | 3 | 0 | 3 |
总计 | 3 | 0 | 3 |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znd.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1月6日至2024年12月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2月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空港中心所孟河服务站(联系人:吕女士;电话:0519-********;邮编:******)。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1月6日至2024年12月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空港中心所孟河服务站(联系人:吕女士;电话:0519-********)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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