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源回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源回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海泰识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9月20日接到门源县应急管理局移交的你公司在门源县中央自然灾害(地震灾害)救灾物资及设备采购项目(包三)中提供虚假业绩一案。【项目编号:青海欣江公招(货物)2023-007】,中标金额:*******元。

经核查,你公司在门源县中央自然灾害(地震灾害)救灾物资及设备采购项目(包三)中提供的业绩三、业绩四造假,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门源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提交了情况说明。希望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机关对你公司的陈述及证明予以部分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元×5‰=*****.27元)的罚款,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门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门源回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5日


标签: 行政处罚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