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绍兴市越城区俞聪蔬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豇豆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关于绍兴市越城区俞聪蔬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豇豆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绍兴市越城区俞聪蔬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豇豆核查处置情况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6日,本局对绍兴市越城区俞聪蔬菜店采购的山药、豇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JKS********、№:JKS********),检验结论分别为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豇豆“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8月26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25日从绍兴市蔬菜果品批发市场购入该批5公斤山药和5公斤豇豆,该批次的山药和豇豆除抽检外,全部对外销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和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024年11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绍越市监处罚〔2024〕7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兴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

2024年11月6日

信息来源:产业保障局

标签: 食品安全 蔬菜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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