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资源办公室地下水位自动监测设备项目采购需求公示
济宁市水资源办公室地下水位自动监测设备项目采购需求公示
济宁市水资源办公室地下水位自动监测设备项目采购需求公示
一、采购人
名称:济宁市水资源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中路17号
联系方式:(0537)Tel:*******;Fax:无;Email:无
项目联系人:尹航
联系电话:*******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济宁市水资源办公室地下水位自动监测设备项目
项目背景:
2005年以来,济宁市先后完成了水资源监测控制系统一期、二期、三期、四期、五期的工程的建设及改造项目,共完成了14个水资源信息化中心、204个浅层孔隙地下水位观测井、195个企业水量观测点的安装。虽然济宁市水资源信息化工程建设起步早,从建设时间和规模上处于领先位置,但随着信息化技术的飞速发展,一、二期部分硬件设备和系统功能出现设备老化,软件得不到升级,已不能适应现有的管理需求。为更好地服务于水资源管理工作,根据水资源信息化整体需求,现主要针对部分浅层孔隙地下水位观测井监测设备进行第六期的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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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采购法》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Ⅱ)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无 (Ⅲ)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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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⒈通过采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其提交修改建议; ⒉点击链接提建议:提交采购需求修改建议 |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⒈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⒉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在正式开展采购活动之前,应当将采购需求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建议。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提交采购建议书时,应当将经公示完善后的采购需求和征求的意见建议一同交付采购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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