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沪03破775号破产管理人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4沪03破775号破产管理人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各审计机构:
2024年8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沪 03 破 77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全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筑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9月20日作出(2024)沪03破775号决定书,指定北京信利(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为顺利开展破产清算工作,决定公开选聘审计机构对全筑公司进行破产专项审计。现公告如下:
一、审计对象及基本情况
1.对于全筑公司的基本工商登记信息、涉诉、涉执行等相关公开信息,各机构可自行通过公开途径查询。经管理人了解,全筑公司已经于2021年下半年停止营业。
2.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管理人接管到全筑公司近8年的部分财务凭证,管理人还未详细清点,不能保证其完整性。管理人另接管到电子帐套,但管理人目前尚无对应的财务软件打开该账套,无法确保其完整性。
二、审计工作内容
对截止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日(即 2024年8月28日)的全筑公司的资产状况、应收账款和负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报告。
三、审计机构基本要求
1.上海市内注册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具备执业资格;
2.审计机构应独立完成审计工作,不得将审计工作再委托;
3.具有破产审计业务经验或担任过破产管理人;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或者行政处罚记录;
5.报名单位及团队成员与债权人、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6.根据管理人的需要,审计人员能够列席债权人会议就审计报告进行说明。
四、申报提交的材料
1.报名机构的主体资格文件及相应的资质文件;
2.参与破产清算或重整项目的经验和相关案例;
3.工作方案,包括不限于本项目的工作计划和预计完成时间、拟派专业从业人员名单、专业资格及业绩等;
4.收费标准,包括收费依据及收费金额、是否可协商等;
5.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声明,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未受行业处罚的承诺。
四、审计时限要求
签订服务合同后30个自然日内完成全部审计(或阶段性审计报告)工作,出具审计报告。
五、机构选择及审计费用支付 。
1.管理人将根据各机构提交方案情况,直接确定相关机构,其他机构管理人将不再另行通知。
2.审计费用经与管理人商定后在委托协议中确定,付款时间最迟不超过破产财产分配前。
3.审计机构开展工作期间的差旅、餐饮等费用统一计入服务费用,不再另行结算;
六、报名时间及地点
有意向的审计机构请按照本公告要求准备材料
1.申报材料递交时间:于2024年11月9日17:00时前;
2.递交方式:电子邮箱、现场或邮寄递交方式;
3.现场及邮寄递交申报材料的,应将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后加盖单位公章;
4.电子邮箱:zblawyer@xinlilaw.com
邮寄地址:上海静安区奉贤路258号4楼 北京信利(上海)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周斌律师 联系电话: 138*****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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