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征集政府采购电子预付款保函担保机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征集政府采购电子预付款保函担保机构的通知

各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效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规定,自治区财政厅依托自治区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制度优势,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推行“政府采购电子预付款保函”业务。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公开征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预付款保函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目的

担保机构为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担保保证,向采购人(采购单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凭证,担保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预付款的约定义务。若供应商未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有关预付款的约定义务,担保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征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可开展非融资担保类业务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

三、参与条件及要求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登记备案,获得开展保函业务的相关经营许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监管要求。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未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四)有完善的业务管理、风险控制制度和偿付能力。

(五)已获得总行(总公司)或省行(省公司)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政府采购预付款电子保函业务授权。

(六)具备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对接的技术能力,按照统一接口规范(详见附件1)要求进行相关业务数据对接。

(七)在保函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担保方收到采购人(采购单位)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15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采购人(采购单位)支付保函担保的担保金。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征集方式

本次征集按照统一征集、动态管理,一地准入、全区通用的原则,对担保方实行承诺准入制。凡符合参与条件和要求的担保方,通过书面承诺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详见附件2),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通过且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接口对接成功后,即可开展业务。请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申请资料加盖公章邮寄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逾期递交无效。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邮编:******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征集活动的起止时间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本次征集资格文件审核时间

收到担保方提交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

(三)接口对接时限

具备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预付款保函系统对接条件后,组织2次免费联调测试,每次5个工作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预付款保函业务接口规范.doc

2.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预付款保函系统接入申请材料.doc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1月2日

(联系人:政府采购处 苏 威 ,联系电话:0471-*******

标签: 公开征集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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