冕宁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冕宁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言行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满意2024年猪瘟疫苗等动物疫病防控物资采购(项目编号:N513*****240*****)投标文件质疑的回复函,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要求我公司需满足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才能提出质疑。对质疑的所有问题避而不答。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多个产品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唯一性、指向性、特定性、排他性以达到叠加控标,排除其他供应商的违法行为。

投诉事项3:对开标结果不认同,通过前面产品参数违规设置,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三家,不出意外的高价中标。(项目限价******元,中标价******元)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投诉人:四川言行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8号19层32号附17号

邮 编:******

被投诉人1:冕宁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城厢镇文化路62号

邮 编:******

被投诉人2: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三岔口南路440号三楼

邮 编:******

二、查明的事实基本情况

查明的事实:

涉案项目于2024年8月28日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9月12日开标;2024年9月13日发布中标公告;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予以受理。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依法调取、审阅了该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投诉涉及的质疑事项和投诉事项依法向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核查情况如下:

一、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要求我公司需满足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才能提出质疑。对质疑的所有问题避而不答。

我局在接到该投诉时,对该投诉事项组织专人进行调查。该投诉事项未在质疑当中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不予答复。根据《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兽药经营许可证》等规定,兽药生产、经营属于特殊行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无相关证件不属于潜在供应商。投诉不成立。

二、招标文件中多个产品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唯一性、指向性、特定性、排他性以达到叠加控标,排除其他供应商的违法行为。

我局在接到该投诉时,对该投诉事项引起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进行调查。经核查本项目是根据本县动物疫病防控的实际需要出发,并不存在品牌指向性和排他性,也不存在以毒株为控标的情形,不存在排除其他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投诉不成立。

三、对开标结果不认同,通过前面产品参数违规设置,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三家,不出意外的高价中标。(项目限价******元,中标价******元)。

经核查该投诉事项未在质疑当中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五条,不予答复。

依据: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4、《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四、权利告知

若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冕宁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冕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冕宁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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