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第152期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第152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金鑫农贸市场孙克应生产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韭菜:购进日期:2024年7月17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4年7月17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韭菜经抽检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且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 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4〕208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 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购进的涉案产品于抽检当日全部销售完,除检验所用外并未发现销售给其他消费者的情况,社会影响轻微,可固定的货值金额较少,当事人为农贸市场的一个摊贩,经营规模也较小,且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况,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一条第五款:“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货值金额1千元以下,社会影响轻微,主动消除不良影响,裁量阶次为减轻,裁量权基准为没收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或者依法选择比罚款更轻的处罚种类。”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当事人家庭困难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存在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本局本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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