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方八所好喜淇甜品店个体工商户张奇经营不合格菠萝包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关于东方八所好喜淇甜品店个体工商户张奇经营不合格菠萝包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八所好喜淇甜品店(个体工商户)(张奇)
经营不合格菠萝包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4日,我局对东方八所好喜淇甜品店(个体工商户)(张奇)的菠萝包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菠萝包,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张奇。检验机构: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三亚分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8月15日,我局收到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三亚分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东方八所好喜淇甜品店(个体工商户)(张奇)经营的菠萝包,经抽样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店,对该店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菠萝包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菠萝包。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菠萝包,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4年8月21日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菠萝包是其自己制作和销售,其2024年7月24日共生产72个(5.47kg)菠萝包,且全部售完。
在当事人经营区的墙上贴有一张“门店产品保质期表”,该表上标示着当事人经营的各类产品的保质期,其中标示菠萝包的保质期为1天,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了:该“门店产品保质期表”在菠萝包被抽样检验之前就已经粘贴在其店内,该批次酸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菠萝包生产日期和被抽样日期均为2024年7月24日,样品到达日期和检验日期为均为2024年7月25日。
因以上日期均未精确到具体的“小时”或“分钟”,且菠萝包的存放时间可能会对其酸价项目的检测数值有影响,无法确定该菠萝包是否是过期后才进行检测,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经营酸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菠萝包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的规定,决定撤销该案件的立案。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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