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告知书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告知书


各生产建设单位:

  水土保持是江河保护治理的根本措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水土保持工作:

  一、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可以免予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即可:

  (一)征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项目。

  (二)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

  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二、加强组织管理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要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整个工程管理体系之中,明确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参建单位施工过程的管理,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施工管理制度,确保设计的各项水土保持设施同时建设、正常发挥效益。应主动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三、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一次性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开采期间,1、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年1.0元征收。其中,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2、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勘探井)每立方米1.0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征收。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土、石、渣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税务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费源信息,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对“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违法行为的处理: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四、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监测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鼓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五、开展水土保持监理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 号)文要求″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其中,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和水土保持监理规范执行,对土保持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控制,提交水土保持监理报告。

  六、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报备材料应当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其中,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对“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处理: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七、加强运行管护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防治生产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以上为我区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法律义务主要告知事项,具体规定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


清远市清新区水利局

2024年10月31日

(清新区水利局咨询电话:0763-*******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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