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项目抵债资产权益的处置公告
关于项目抵债资产权益的处置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处置以下资产,特发布此公告。
表一:债权资产(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序号 | 债权名称 | 所在地 | 币种 | 本金(元) | 利息(元) | 债权截止日 | 担保情况 | 资产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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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德恒升商贸有限公司抵债资产权益 | 承德市营子区营子镇西工村街道滨河路 | 人民币 | ******* | 0 | 2024年10月20日 | 抵债资产为黄志超名下位于承德市营子区营子镇西工村街道滨河路1号楼底商7号、8号、10号、11号、12号、地下室-101号、-102号、-103号房产 |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承中法执字第157-5号执行裁定书将前述资产抵债给银行,后我公司从银行收购了前述资产。抵债资产尚未办理过户。目前抵债资产处于闲置。 |
该债权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分公司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7个工作日。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2024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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