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江环罚〔2024〕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江环罚〔2024〕14号
成都行建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谢诚
营业场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永兴镇莲花街60号附7号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南华镇新拱桥村建设有一个垃圾转运点,现场检查时,垃圾清运车正在清运垃圾,厂区北侧二级沉淀池中有大量黑色污水,沉淀池中黑色污水通过厂区内排水沟流向厂区外沟渠,沟渠中的黑色污水沿着成巴高速旁的水沟部分流向西南方向的丰产沟,顺着丰产沟流向周边稻田,稻田内有黑色污水沉积;部分黑色污水排入丰产沟旁边的两个未做防渗措施的堰塘,其中:1#堰塘水位低,黑色淤泥较多,不具备水质采样条件;2#堰塘有大量黑色污水沉积。执法人员会同四川中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你公司负责人谢诚的陪同下对垃圾转运点沉淀池(1#采样点)、围墙外排口(2#采样点)、堰塘(3#采样点)、丰产沟稻田入口处(4#采样点)、丰产沟下游稻田(5#采样点)的黑色污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四川中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ZHJC[环]**********),你公司南华镇新拱桥村垃圾转运点沉淀池(1#采样点)、围墙外排口(2#采样点)、堰塘(3#采样点)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浓度较高。经查,你公司南华镇新拱桥村垃圾转运点沉淀池污水为清洗垃圾清运车产生的污水,沉淀池污水长期存在外排情况,你公司将沉淀池污水排入未做防渗措施的坑塘,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4〕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前述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4〕14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主观过错为故意,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到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局1004办公室(地址: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东段618号1幢10楼,联系电话:0838-*******)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办理相关业务,将罚款缴至德阳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6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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