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4-107号

二、项目名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一流学科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联拓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21号2楼1单元10A1室

法定代表人:卜海东

联系电话:189*****371

授权代表:王云龙

联系电话:137*****107 

被投诉人:青海师范大学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38号

联系人:郭红青

联系电话:0971-*******

相关供应商:青海汇智兴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44号1号楼1单元1032室

联系人:王有尊

联系电话:151*****823

2024年8月28日,青海联拓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一流学科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4-107号〕的采购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师范大学(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9月5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9月12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青海汇智兴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针对该项目“5.终端计算机”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不满足采购文件对“5年服务”的要求,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相关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函》涉嫌虚假。

投诉事项2:针对该项目“7.智能技术教学实训平台”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不满足采购文件“提供不少于5年的软件质保及服务”的要求,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相关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函》涉嫌虚假。

投诉事项3:针对该项目“7.智能技术教学实训平台”和“8.智能技术课程”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自行编造产品规格型号,涉嫌虚假应标。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针对该项目“5.终端计算机”的采购需求,采购文件要求“15.售后服务:5年保修”。同时,该项目开标一览表要求供应商填写“服务期/质保期及要求”,采购文件规定“20.2 符合性审查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4)产品交货期、质保期、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经审查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其开标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中承诺质保期均为三年,但所附《售后服务承诺函》中质保期为五年。经与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核实,未发现其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存在虚假情形,但其开标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承诺的质保期未满足采购需求,存在无效投标的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针对该项目“7.智能技术教学实训平台”的采购需求,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不少于5年的软件质保及服务”。同时,该项目开标一览表要求供应商填写“服务期/质保期及要求”,采购文件规定“20.2 符合性审查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4)产品交货期、质保期、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经审查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其开标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中承诺质保期均为三年,质保期未满足采购需求,存在无效投标的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2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针对该项目“7.智能技术教学实训平台”和“8.智能技术课程”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型号均为“头歌 头歌V1.0”,并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上述产品的彩页等资料。经与上述投标产品生产厂家核实,其“智能技术教学实训平台”与“智能技术课程”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产品,“智能技术课程”规格型号并非“头歌 头歌V1.0”,且从未公开过名称为“智能技术教学实训平台的产品白皮书”,相关供应商所附产品资料与实际不符。故认定投诉事项3成立。

六、处理决定

经查,该项目中,由于相关供应商所投部分产品质保期不符合采购文件需求,规格型号、产品彩页与实际不符,导致投诉成立。同时,经审查该项目开标一览表,就投诉所涉部分产品,参与投标的五家供应商中三家供应商质保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存在无效响应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成立。

鉴于该项目中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该项目废标。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4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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