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在海事监管领域应用调研分析服务采购项目询价采购公告
无人机在海事监管领域应用调研分析服务采购项目询价采购公告
项目名称: | 无人机在海事监管领域应用调研分析服务采购项目 | ||
项目编号: | 241PE******* | ||
项目地址: | 深圳市 | ||
项目概况: | 作为“陆海空天”一体化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保障体系中“空”基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海事无人机的配备和使用将大幅提升海事船舶动态监管、水上搜救应急和水上溢油监测等能力。构建海事无人机立体监管体系则是保障海事无人机监管效能充分发挥,“陆海空天”体系完整构建的重要手段。亟需研究编制全国海事领域无人机应用指导意见,统筹和引导全国海事监管领域无人机应用。 | ||
公告名称: | 无人机在海事监管领域应用调研分析服务采购项目 | ||
公告发布媒体 | 深圳阳光采购平台 | ||
公告信息: | None | ||
采购单位名称: | 深圳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
交货期(天): | 20 | ||
交货期说明: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完成 | ||
招标/采购范围: | (1)调研海事系统业务需求和无人机应用经验。通过座谈调研、函询调研、现场踏勘等多种方式,梳理总结江苏、山东、辽宁、广东等各地海事系统业务需求和无人机应用现状,全面梳理总结海事无人机应用的重点应用场景,从监管架构、业务流程、面临挑战等维度开展分析。 (2)调研海事无人机发展趋势及业务适用性。通过调研中航工业、大疆等等行业龙头企业,梳理既有飞行器产品的快速反应能力、作业高度、任务载荷能力、续航能力、通信能力、环境适应能力等既有无人机机型的性能和未来迭代趋势。在此基础上,分析各种备用机型的海事监管业务适应性,明确不同机型的设施配套需求。 (3)协助编制《海事系统无人机应用指导意见》(建议稿)。结合海事领域无人机应用现状、挑战和趋势,研究编制指导意见。 | ||
资格条件: | 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及同一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以分支机构响应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及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授权书须同时加盖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公章)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提供承诺书,加盖供应商公章) 3.不得与采购人存在违背商业惯例的非诚信行为、经济纠纷、相关诉讼等情况,潜在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的相关负责人存在上述情况的,采购人有拒绝其响应的权利。(提供承诺书,加盖供应商公章) 4.供应商理解同意并完全遵从本项目询价单及所有附件中的全部要求。(提供承诺书,加盖供应商公章) 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信用服务”栏或其他各级市场监督局查询网站截图) 6.未被列入城安院集团“黑名单”供应商,以城安院集团供应商管理平台(https://gys.szsti.org:8081/#/)公示的“黑名单”为准。(供应商无需提供证明资料) 7.供应商须具有城乡规划编制乙级或以上资质。(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8.供应商须具有综合交通规划或交通战略研究或民用机场、通用航空、城市低空相关规划或咨询项目经验。(提供相关业绩合同关键页(包含但不限于合同首页、采购内容、签订时间、双方全称及签章)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 ||
联系人: | 薛红帅 | ||
联系电话: | 134*****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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