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阆中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阆财采处〔2024〕4号

阆 中 市 财 政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事人:河南恒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滑县孟庄工业区8号

联系人:姬后洋 联系电话:166*****555

经相关单位举报,你单位在参加“水观镇村集体经济扶持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511*****240*****)”采购项目取得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过程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将冷链车制造商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纳为了小型企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0日向你公司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你公司于法定时日内回复我局称系工作人员对政策掌握不熟悉导致填写错误,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2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至今,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现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元(壹万柒仟柒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阆中支行(账号:461*****00065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阆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阆中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7日

阆中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7日印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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