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S207桂平社步至兴业公路工程临时用地复垦义务的催告书

关于履行S207桂平社步至兴业公路工程临时用地复垦义务的催告书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桂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S207桂平社步至兴业公路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浔自然资函〔2021〕320号)同意,你公司使用的位于桂平市下湾镇旺江村,面积共3.7949公顷的临时用地,其使用期限已于2023年10月25日到期。但直至2023年12月上旬,你公司尚未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就此,我局向你公司发出《桂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S207桂平社步至兴业公路工程临时用地到期复垦的通知》(2023年12月7日),督促你公司“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完善竣工验收资料,然后向我局提交验收申请”。然而截止2024年11月上旬,你公司仍未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现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以下催告:

一、再次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在本催告书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S207桂平社步至兴业公路工程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

二、逾期未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视为你公司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届时我局将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代为组织实施复垦,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你公司承担。

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向我局(地址:桂平市西山镇杏花街16号)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提出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桂平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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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临时用地 公路工程 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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