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龙门工业区综合配套设施建设一期项目西山镇长安村临时用地复垦义务的催告书
桂平市龙门工业区综合配套设施建设一期项目西山镇长安村临时用地复垦义务的催告书
桂平市产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经《桂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桂平市龙门工业区综合配套设施建设(一期)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浔自然资函〔2021〕223号)同意,你公司使用的位于桂平市西山镇长安村,面积共0.8967公顷的临时用地,其使用期限已于2023年9月22日到期。但直至2023年11月上旬,你公司尚未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就此,我局向你公司发出《桂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桂平市龙门工业区综合配套设施建设(一期)临时用地项目到期复垦的通知》(2023年11月9日),责令你公司“要无条件自行拆除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时清理废弃物,恢复土地原貌,完成土地复垦,并完善竣工验收资料,然后向我局提交验收申请”。然而截止2024年11月上旬,你公司仍未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现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以下催告:
一、再次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在本催告书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综合配套设施建设(一期)项目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
二、逾期未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视为你公司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届时我局将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代为组织实施复垦,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你公司承担。
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向我局(地址:桂平市西山镇杏花街16号)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提出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桂平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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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临时用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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