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游县柑橘无病毒良种繁育基地大棚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关于龙游县柑橘无病毒良种繁育基地大棚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关于龙游县柑橘无病毒良种繁育基地(大棚)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一、项目编号:ZJGSZFCG*******

二、项目名称:龙游县柑橘无病毒良种繁育基地(大棚)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瀚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淑路260号*****室            

被投诉人:龙游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岑山路138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杭州全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更楼街道后塘工业功能区狮塘路18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浙江广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龙游县方门街综合大楼龙翔路618号1单元402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瀚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关于龙游县柑橘无病毒良种繁育基地(大棚)采购项目(编号:ZJGSZFCG******* 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3月28日依法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由于资料未齐全,本机关于2024年3于 29日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资料,投诉人于2024年4月3日补齐资料,本机关于2024年4月3日正式受理。由于案件复杂,本机关于5月8日向投诉人发出调查询问函,并于5月14日收到投诉人的回复。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的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中 产品质量(0-3分):本项目所用覆盖材料15丝PO膜须满足以下条件:要求以下技术参数:(1)拉伸强度(纵向≥40MPa;横向≥40MPa);(2)断裂标称应变(纵向≥800%;横向≥800%);(3)直角撕裂强度(纵向≥100KN/m;横向≥100KN/m);(4)透光率≥90%;(5)雾度≤25%;(6)红外线透过率≤20%;(7)厚度极限偏差±10%;(8)厚度平均偏差±10%;(9)流滴性能(初滴时间)≤200;(10)冲击破损质量>2000;(①全部满足得3分,未按②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或检测内容不全的,不得分。②po膜须提供符合核心技术性能要求成品抽样检测报告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专栏查询截图,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由具备PO薄膜检测能力且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
事实依据:①在本评标方式中,明确要求提交详尽的检测报告,其中的产品参数细致且具体,同时,还需附上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该报告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的查询截图。众所周知,不同产品的参数各有千秋,唯有特定的品牌和型号才能满足这些详细且具体的技术要求。虽然评分规则并未直接指明具体的品牌,但显然,只有特定的品牌与型号才能符合这些苛刻的条件,这实质上已经间接指定了特定的产品。
此外,评分内容还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的查询截图,这进一步证明了这份报告是真实存在的,并且与某一特定品牌与型号的产品紧密相关。这无疑进一步强化了评标方式是为某一特定产品量身打造的观点,其目的明确指向了特定的供应商和产品。
②本项目采购内容包含温室基础、钢构骨架系统、覆盖材料、通风开窗系统、湿帘降温系统、循环风机系统、外遮阳系统、内遮阴保温系统、侧开窗系统、风淋室、缓冲间、补光灯、苗床、智能电气控制系统等众多系统,评分中产品的质量仅以PO膜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依据!
质疑函回复说;以PO膜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依据是为了降低潜在供应商的投标成本。那项目的整体质量由何来确定?由谁来保证?项目竣工验收的时候,仅需出具PO膜的检测报告就可以蒙混过关了?
一个项目的整体质量是由所有投入产品和多种系统组成的整体质量来保证的,并不是以某款产品质量的好坏能够决定的;根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得知:本项目的采购内容包含多个分部分项,每个分部分项又包含了多个不同的系统(钢构骨架系统、墙体覆盖材料系统、屋面覆盖材料系统、墙体铝材附件、屋面铝材及附件、外遮阳系统、内遮阴保温系统、环流风机、水帘降温系统、顶开窗系统), PO膜只是某个分项系统中的覆盖材料而已。而且本项目的主体是钢结构,怎能用PO膜的质检报告来作为‘产量质量’的评分标准呢?
③根据评分标准需要含有指定的十项技术参数的PO膜检测报告,还需须提供符合核心技术性能要求成品抽样检测报告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专栏查询截图,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由具备PO薄膜检测能力且具有CMA或 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我公司的检测报告中与评分标准中一致的检测项目只有5项,并不能与评分标准要求的十项检测项目一致。试问:谁家的PO膜检测报告能够如此巧合地刚好具有这十项指定的技术参数?要完全按照评分要求将PO膜拿去指定机构送检,到出具成品抽样检测报告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专栏查询,这几项流程走完,这么短的时间,怎么够?!若不是事前就知道评分标准,提前完成了 PO膜的检测,哪家单位有如此胜算?
建议取消本条以PO膜质检报告为条件的评分标准。可改为:以项目搭建主要材料、设备的材料选用等条件作为评分标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国家对招标规则进行了调整,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评分标准中-拟派项目负责人情况:拟派项目负责人(1人)具备以下要求:(1)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具有建筑类中级工程师职称的,得1分;(2)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得2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得1分。
①社保缴纳证明:由社保机构盖章确认的投标人为上述项目班子人员在开标会前最近三个月及以上连续缴纳社保的书面材料(书面资料出具时间必须为开标前30日内,由社保机构提供的格式或政务网获取印有社保机构电子签章的社会保险参保书面资料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同样有效);已退休的相关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及最近连续3个月投标人为其发放每月工资的银行流水证明,但年龄超过65岁的不予认可。②职称证书需提供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截图。③建造师执业资格需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未提供不得分;
事实依据:质疑函回复说:‘为了防范虚假承诺,原则上应当提供相关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为员工缴纳社保,我们公司也能做到。但评分的标准却是‘在开标会前最近三个月及以上连续缴纳社保的书面材料’,给缴纳社保限定了时间;不满足要求不得分。这不是明显的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设定的条件吗?即使投入未满足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的实施人员,也不能说明其能力不专业吧?!谁又能证明有证、有社保的人员,一定具备实际专业的能力呢?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投诉事项3:评分标准中-拟派团队人员配置情况:(1)项目施工团队中,除项目负责人外,还应包括材料员、资料员、土建质量员、土建施工员、劳务员、机械员、设备安装施工员、设备安装质量员、标准员等专业施工人才,每名得0.5分,最高得4.5分。人员证书需提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截图,未提供不得分,实施人员不得重复。
(2)项目施工团队中,投入人员中包含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得0.5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社保缴纳证明:由社保机构盖章确认的,投标人为上述项目施工团队人员在开标会前最近三个月及以上连续缴纳社保的书面材料(书面资料出具时间必须为开标前30日内,由社保机构提供的格式或政务网获取印有社保机构电子签章的社会保险参保书面资料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同样有效);已退休的相关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及最近连续3个月投标人为其发放每月工资的银行流水证明,但年龄超过65岁的不予认可。未提供不得分。
事实依据:①本项目的采购内容为温室大棚,属于农业设施行业的范畴,并不属于建筑工程,然后评分标准却以住房城乡建筑的标准要求提供;项目施工团队中,除项目负责人外,还应包括材料员、资料员、土建质量员、土建施工员、劳务员、机械员、设备安装施工员、设备安装质量员、标准员等专业施工人才,是不合理的。这大大排斥、限定了潜在供应商的参与。
②质疑函回复说:‘为了防范虚假承诺,原则上应当提供相关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而新成立的企业如无法提供三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材料,提供自成立其至今的社保证明材料并另做说明即可’。第一:为了防范虚假承诺,除了以社保缴纳证明为材料之外,还可以以签订的劳动合同来证明。第二:‘新成立的企业如无法提供三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材料,提供自成立其至今的社保证明材料并另做说明即可’,其中的‘另做说明’指哪些方面?如果我方提供了成立至今的社保证明,是否能够得分?到时候,又以‘评委按照评分标准给分’为由,不给分,我们又能找谁?项目结果都出来了,我们再质疑又有何意义?第三:符合这些评分标准的供应商屈指可数,仅有‘杭州全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一家。此项评分的设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点的规定,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①取消:产品质量评分中的限定条件:(①全部满足得3分,未按②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或检测内容不全的,不得分。②PO膜须提供符合核心技术性能要求成品抽样检测报告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专栏查询截图,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由具备PO薄膜检测能力且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
②取消拟派项目负责人情况评分标准中的限定条件:①社保缴纳证明:由社保机构盖章确认的投标人为上述项目班子人员在开标会前最近三个月及以上连续缴纳社保的书面材料(书面资料出具时间必须为开标前30日内,由社保机构提供的格式或政务网获取印有社保机构电子签章的社会保险参保书面资料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同样有效);已退休的相关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及最近连续3个月投标人为其发放每月工资的银行流水证明,但年龄超过65岁的不予认可。②职称证书需提供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截图。③建造师执业资格需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未提供不得分
③取消拟派团队人员配置情况评分标准中的限定条件:注:社保缴纳证明:由社保机构盖章确认的,投标人为上述项目施工团队人员在开标会前最近三个月及以上连续缴纳社保的书面材料(书面资料出具时间必须为开标前30日内,由社保机构提供的格式或政务网获取印有社保机构电子签章的社会保险参保书面资料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同样有效);已退休的相关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及最近连续3个月投标人为其发放每月工资的银行流水证明,但年龄超过65岁的不予认可。未提供不得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二、被投诉人辩称
被投诉人浙江广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收到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浙江广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投诉事项的答辩: 我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了龙游县柑橘无病毒良种繁育基地(大棚)采购项目(招标编号:ZJGSZFCG*******)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质疑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17:00前。
于2024年3月15日收到杭州瀚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的质疑函 qq 邮件(详见附件1)。经研究,我司于2024年3月21日通过 qq邮件(详见附件2)做出了相应的回复。此次质疑函中供应商提出的4项目质疑事项:①产品质量的评分条件②拟派项目负责人情况的评分条件,③拟派团队人员配置情况的评分条件④企业实力的评分条件,以上4项评分项供应商质疑的事实依据不充分,且其的法律依据均为: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国家对招标规则进行了调整,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采购文件中的各项评分细则均未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未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的任意一条,且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与法律、法规并不相符(详见附件1、附件2以及附件2.1评分细则)。对应质疑项我司也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采购文件中的各项评分细则设置均未违反上述质疑函与投诉函中提到的法律、法规,也为确保此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及售后保障采购文件不做修改。
关于人员方面要求,本项目所有人员均为现场实施人员,并非从业人员。除答复函内容外,现附上“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jst.zj.gov.cn/art/2020/4/23/art_**********_********.h tml证明材料员、资料员、土建质量员、土建施工员、劳务员、机械员、设备安装施工员、设备安装质量员、标准员等人员证书主管部门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有相应的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可查询。
又于2024年3月23日收到杭州瀚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的质疑函(第二次)qq邮件(详见附件3)。经研究,我司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qq邮件(详见附件4)做出了相应的回复。此次质疑函中供应商提出的3项目质疑事项:①产品质量的评分条件②拟派项目负责人情况的评分条件,③拟派团队人员配置情况的评分条件以上3项评分项供应商质疑的事实依据不充分,且其的法律依据依旧为: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国家对招标规则进行了调整,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采购文件中的各项评分细则设置均未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故为确保此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及售后保障采购文件不做修改。
再次于2024年3月28日收到杭州瀚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的质疑函(第二次)qq邮件(详见附件5)。因超质疑期,我司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qq邮件(详见附件6)做出了相应的回复。
质疑回复函中内容已充分证明招标文件设置并无违法违规之处,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杭州瀚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就同样的几点问题连续质疑,明显不符合规定,但我公司依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解答,确保项目正常进行。
而关于投诉内容,我公司已在质疑答复函中给予详细回答,此处仅另附以下资料与证据用于参考:
1、《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7)。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附件8)。
三、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09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于2024年3月12日发布采购公告, 2024年4月9日开标,中标单位为杭州全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中标价为*******.7元,投诉人于2024年3月15日、3月23日、3月28日提出三次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3月21日、3月28日、3月28日做出质疑回复。目前,本项目尚未签订合同。
关于投诉事项1,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评分细则-产品质量(0-3分)涉及对覆盖材料15丝PO膜的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有明显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产品或者供应商”。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强调要求提供由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其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截图实际上是对某一特定品牌和产品型号的精准锁定,经我局审查,市场能提供符合15丝PO膜的采购需求的供应商有3家以上,且根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显示,有3家供应商在此评分项中获得满分。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3,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评分细则-设置拟派项目负责人情况及拟派团队人员配置情况,且要求提供‘在开标会前最近三个月及以上连续缴纳社保的书面材料’为评分标准,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新成立的企业”。根据住建部门提供资料显示,农业建筑是指用于农业、牧业生产和加工的建筑,如温室、畜禽饲养场、粮食和饲料加工站、农机修理站等。本项目为温室大棚项目,属于农业建筑类。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分细则中设置与建筑类相关的因素并无不妥。
针对提供“在开标会前最近三个月及以上连续缴纳社保的书面材料”的部分,拟派项目负责人及拟派团队人员配置为本项目实施团队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国库司留言编号(5359-*******)回复:“若为团队人员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则可作为评审因素。若该证明与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无关,则不宜作为评审因素”,因此,“提供在开标会前最近三个月及以上连续缴纳社保的书面材料”可作为评审因素。根据投诉人“调查询问函”回复,投诉人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报名参加了本项目的投标。但通过《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并未查询到投诉人投标。另外,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投诉人成立于2023年6月14日,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日为2024年4月9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情况及拟派团队人员在开标会前最近三个月及以上连续缴纳社保的书面材料”,未使其权益收到损害。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2、处理结果:四、本机关意见
综上,投诉人关于龙游县柑橘无病毒良种繁育基地(大棚)采购项目(编号:ZJGSZFCG*******)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或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5月14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龙游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严伟强
3、联系电话: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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