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关于停用或注销部分特种设备的公告第七批
2024年关于停用或注销部分特种设备的公告第七批
各相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有关规定,因部分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报停、注销手续,经我局核查,决定宁波盛正机电有限公司名下1台特种设备(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停用或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启用手续。
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有异议,向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停用或注销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吉琴,电话:0574-********
附件:2024年第七批公告停用或注销特种设备清单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
附件:2024年第七批公告停用或注销特种设备清单
序号 | 使用单位名称 | 设备名称 | 设备型号 | 设备出厂编号 | 变更内容 |
1 | 宁波盛正机电有限公司 | 电动单梁起重机 | LDA5-13.93A5D | 注销 |
标签: 分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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