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7月20日,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抽样人员到镇宁自治县卢家芪便利店开展桶装水抽样送检,现场抽取贵州黔顺天然山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布依山泉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24年07月20日、保质期:60天(建议开封后15天内饮用完)、商标:布依山、规格型号:18.9L/桶)7桶,经抽验检验,该批次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DBS52/008-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饮用天然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8月14日,我局收到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No:ZXSJ********)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ZXSJ********)后,在规定时限内将上述《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贵州黔顺天然山泉水业有限公司,并开展核查处置。

二、产品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生产该批次饮用水共计260桶,均销售完毕,在接到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召回20桶,2024年8月20日,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对召回的20桶该批次饮用水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其生产经营的该批次饮用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是生产的引水管因暴雨出现破裂,当事人发现问题后立即停止生产,对破裂引水管维修、更换,并及时将试生产的饮用水送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送检的饮用水符合规定。

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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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食品安全 核查 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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