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确认杨先文用地权利人的通告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确认杨先文用地权利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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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2024-*****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05日 16:33
名  称: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确认杨先文用地权利人的通告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无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确认杨先文用地权利人的通告


经查宗地档案资料,陈命国于1989年5月6日取得《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东建证字208号),土地坐落于东方市八所镇政法路南侧,土地面积136平方米。1990年陈命国将其名下《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东建证字208号)的土地转让给莫泽春(杨先文的舅妈),实际使用人为杨先文。2015年因我市修建市政府南侧规划路需要,原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征用了陈命国转让给莫泽春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用土地面积共计98平方米,2015年10月20日原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与莫泽春签订了《国家建设拆迁补偿协议书》并对莫泽春土地上附着物作拆迁货币补偿,因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实际使用人为杨先文,故实际拆迁补偿款受益者为杨先文所有,莫泽春及其子女对此无任何异议。

现拟对陈命国名下《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东建证字208号)的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实际使用人杨先文名下,登记土地面积为38平方米(土地总面积为136平方米,已征收土地面积98平方米,剩余土地面积38平方米)。为保障东建证字208号的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应由陈命国或其合法继承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相关事宜,但陈命国自1990年因工作调动已迁离东方市,2016年杨先文在《海南日报》上刊登《通知》,通知东建证字208号的土地使用权人陈命国到原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办理手续,但至今未见陈命国或其家属出现,杨先文多次致电给陈命国均未取得联系。

为依法依规顺利开展陈命国名下东建证字208号《宅基地使用证》的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工作,根据杨先文提供的土地转让证明资料,现确认陈命国用地的实际权利人为杨先文,由杨先文办理陈命国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工作,如陈命国或其合法继承人对上述宗地权利人有异议,请于2024年11月15日前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书,我局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及认定。逾期不提出异议及不提供有效书面材料,陈命国名下东建证字208号《宅基地使用证》的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工作由杨先文与我局对接办理。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5日

联系方式:自然资源调查确权岗,********

相关文件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确认杨先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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