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提醒告诫书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提醒告诫书

各酒类经营单位:

为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相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现发布提醒告诫:

一、学校、幼儿园周边禁止设置酒类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酒类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二、酒吧、商场、超市、零售店、餐饮店、烧烤店等经营单位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标识牌,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产品。

三、酒类经营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要求,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广大群众如发现有酒类经营单位向未成年人售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请及时拨打“*****”和“*****”进行投诉举报。

四、请酒类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要求从事酒类经营,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帮助未成年人远离酒类产品,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未成年人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快乐成长。

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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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销售 产品 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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