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蚌埠市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蚌埠市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增强立法修订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蚌埠市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于2024年11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寄至:蚌埠市蚌山区安民路100号(蚌埠市市场监管局),邮编******,收件人写产品质量监督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蚌埠市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www.sjjdc@126.com。
附件:1.《蚌埠市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2024年10月20日
附件1
《蚌埠市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
制品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具体禁止、限制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禁止、限制时间、区域和行业领域实行目录管理。
目录的制定和动态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论证评估后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解决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信、市场监管、商务、文旅、邮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统筹协调塑料污染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加强对塑料污染治理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点问题纳入生态环境环保督察,强化考核和问责。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产业指导,制定和动态调整禁止、限制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目录,完善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种类,逐步扩大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替代范围。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推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开展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对涉及生产淘汰类塑料制品的企业进行产能摸排,引导相关企业及时做好生产调整工作,开展工业产品生态(绿色)设计试点,鼓励企业开发绿色设计产品。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便民临时疏导点、临时摊点等场所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督促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场销售的农膜地膜加强抽检抽查,开展农业领域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市商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外卖、餐饮服务等商务领域企业执行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和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和报告的监督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将一次性塑料制品管控要求纳入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宾馆、酒店评定评级,负责景区景点、宾馆、酒店遵守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院、诊所等医疗卫生行业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和商务领域违反禁限塑管理规定的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领域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快递绿色包装产品使用。依法记录寄递企业包装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并纳入邮政业信用管理。
第六条 鼓励支持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的科学研究、生产、推广应用,加强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科技支撑。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优先采购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第八条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塑料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学校应当开展塑料污染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第九条 由商务、邮政、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市长热线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由查处违法行为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督检查:
(一)进入一次性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使用等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使用禁止、限制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蚌埠市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24年2月1日,经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支持生物基新材料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皖新材〔2024〕2 号)印发,明确提出支持蚌埠市 2024 年在市级层面率先启动禁限塑立法,适时提出立法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列入立法计划。
现对《蚌埠市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关于规章制定程序的工作要求,我市于2020年12月7日颁布《蚌埠市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不仅是安徽省首部禁塑规定,也是我市禁塑工作实施层面最重要的政策依据。
《规定》实施至今暴露出很多问题,如监管对象法律边界不清晰、责任单位缺失、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亟需对《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加强我市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健全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推动生物基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修订过程
根据修订工作计划,《规定》修订工作组统筹协调、征求意见、走访调研、召开座谈会、形成修订意见,多次组织现场调研、专家研讨,形成《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成立《规定》修订起草工作专班
为有条不紊地推进条例修订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成立了工作专班,就规定修订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同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科室、县(区)市场监管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司法局、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行业专家等召开调研会,并就评估中的难点问题同行业专家、法律工作者进行论证,为条例修订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法律、技术支撑。
(二)全面分析规定的实施效果。
2024年7月市市场监管局启动了《规定》修订的前期调研工作,通过召开调研会、实地调研等方式,深入了解各行各业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在实行《规定》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征求实施《规定》中存在的意见建议,结合近年来的开展《规定》实施情况评估,分析《规定》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修订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三)反复研讨,形成《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组织部分市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调研了涉及到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业,其中丰原集团作为蚌埠市的龙头企业,一直致力于研发生物基可降解材料,通过自主研发和对外合作的生物材料聚乳酸全产业链技术及生物材料的下游应用技术,更好的推动了我市禁、限塑工作的落实。
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了相关行业及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结合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完成《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初稿编制,于2024年8月至10月,多次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单位意见,完成《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和完善,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将形成《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根据市人民政府的修订工作计划,拟于2024年11月20日前报市司法局进行立法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标签: 可降解塑料制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安徽
安徽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