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洛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N513*****240*****
二、项目名称:甘洛县团结乡、吉米镇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宿迁市铭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富园兰苑西门
被投诉人1:甘洛县团结乡人民政府
地 址: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团结乡双河村
被投诉人2:四川中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月海路一段
四、基本情况
宿迁市铭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四川中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甘洛县团结乡、吉米镇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240*****)作出的质疑答复,2024年9月27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4年10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向甘洛县团结乡人民政府和四川中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于2024年10月12日收到甘洛县团结乡人民政府的《答复函》,2024年10月14日收到四川中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答复函》,于2024年10月28日甘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2024年10月29日收到回函,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违规、存在缺陷,未按规定落实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本项目结果公告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4年9月6日发布中标公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甘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洛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7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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