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松江区工业区东部园区IV-176号单元25-09号地块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的公告
关于松江区工业区东部园区IV-176号单元25-09号地块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的公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沪松府征保〔2024〕99号
关于松江区工业区东部园区IV-176号
(SJC*****单元25-09号)地块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以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松预征地告〔2024〕第109号)拟定《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信息及被征地人数确定
(一)拟征地范围
拟征收松江区原车墩镇新兴村集体农用地*****.29平方米。实际征收面积以征地批文为准。
(二)办理单位
由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
(三)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及人数计算办法
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人员范围为《征地批文》印发之日,被征地范围内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农业人员。
人数计算办法:被征收的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本市农业人数(含被征地时正在服兵役的战士)。
其中,征地前被征地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由相关规划土地管理所提供;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农业人数由相关公安派出所提供。
二、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
(一)被征地人员分类方式
自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发《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之日起,被征地人员分为:
1.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就业阶段人员;
2.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养老阶段人员。
(二)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式
1.就业阶段人员
(1)征地单位按规定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职保对被征地人员相关规定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
(2)就业阶段人员实行市场就业,按规定可以享受就业服务、创业扶持及就业培训等政策。
(3)征地单位按规定缴纳生活补贴费。
2.养老阶段人员
(1) 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就业阶段人员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2)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也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同时由个人缴纳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承担,不足部分由区政府补贴。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3)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落实社会保障费用和生活补贴费
征地单位为被征地人员承担社会保障费用和生活补贴费,具体标准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及本区有关规定确定。在办理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后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补贴费。
三、上述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后,按规定到相关派出所办理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即2024年11月14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松江区荣乐东路2378号706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作知晓并无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我区将组织听证。
五、公告期满,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经确定后生效。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玉兰 联系地址:广富林路4855弄112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
抄送: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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