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2025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实施方案
白云区2025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实施方案
白云区2025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许可证办理实施方案
为做好白云区2025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工作,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保障烟花爆竹经营者、消费者和有意向经营烟花爆竹群众的权益,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 (试行)》《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严格落实零售经营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监管工作。
二、布点规划及要求
(一)总量控制
一是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二是按照贵阳市2025年烟花爆竹工作安排相关会议精神,各区县要制定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规划,合理布局,在布点规划制定过渡期,白云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工作安排如下:
1.2025年烟花爆竹零售店(长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期限为7个月,且只对持有2024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开展办理。
2.2025年烟花爆竹零售点(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符合申请条件并提供完整申报材料,选址符合设置要求的经营户,开放办理。
3.待白云区烟花爆竹布点规划发布后,白云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和临时零售点按新规划文件执行。
(二)严格准入
一是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科学、合理规划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长期)和临时零售点,坚决杜绝“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和集中、连片经营等现象。
二是零售店(点)在经营烟花爆竹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非法违法采购、违法违规存储和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的,或存在隐患拒不整改的,均纳入“黑名单”管理,发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今后将不再对其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布点区域
长期零售店禁止布点区域为:以环城高速(观山湖至白云
段)至曹关收费站沿云环中路、云环东路连接同城南路至粑粑坳一线为界(具体说明:环城高速以东;云环路、云环中路及云环东路以南;同城南路以西),所有环形线以内的白云区辖区范围内以及都拉营街道办事处属于禁止销售、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长期零售店允许布点区域为:除禁止布点区域外的乡镇中符合条件的自然村,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条件下可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
临时零售点允许布点区域为:全区所有乡镇、街道区域。
三、许可期限
零售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临时零售点的烟花爆竹经营有效期为 20 天。即,2025 年 1月 24 日(农历腊月二十五)零时——2025年 2 月 12 日(农历正月十五)二十四时。
四、申请条件
长期零售店和临时零售点的申请条件和选址要求相同(详见附件1)。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份。(详见附件2)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零售店(点)设施权属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5.零售店(点)周边安全情况说明及示意图一份(示意图以经营(零售)场所为中心,标明周边100米范围内其他场所位置)。
6.经营场所为自建房的提供安全房屋鉴定书(商品房提供房产证)一份。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8.零售店(点)购买的安责险复印件一份。
9.以上材料内容必须详细准确、真实有效,要求字迹工整、清晰、规范、无涂改。
六、办理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发布方案(2024年11月8日至11月17日)。采取在白云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形式公布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办理方案,明确申请时间、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等,做到广泛宣传。
(二)报名登记 (2024年11月18日9时至11月20日17时)。
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详见附件2)到白云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进行登记报名,不能委托其他人员登记。
(三)初审(2024年11月25日至11月29日)。白云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设置要求》(附件1)对各申办长期零售店和临时零售点的规划原则符合性、外部距离、面积、平面布置、建筑结构等开展勘察审查(现场审查人不得少于2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附件1)对应规定的,不予开展下一步零售店和临时零售点的审查工作。审查情况如实填写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建筑物及周边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许可审查表(附件3)。原则上现场审查顺序按照报名登记顺序从先往后依次进行。
(四)资料申报(2024年12月18日-2024年12月20日) 。通过初审的长期零售店申请人、临时零售点申请人,持本方案第五点申报材料中1-7项资料内容到白云区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申办资料,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开展下一步零售店和临时零售点的审查办理工作。
(五)复核(2024年12月23日至12月27日)。白云区应急管理局对初审合格的长期零售店和临时零售点开展复核,根据《设置要求》(附件1)对各申办商铺内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的阻燃、绝缘、防爆等整改情况,以及商铺内明火、液化气瓶、强热辐射采暖设备等迁出情况开展勘察审查。审查情况如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许可审查表(附件3)。
(六)培训考核。烟花爆竹零售店(长期)和临时零售点的申请人(实际经营烟花爆竹的主要负责人)、在该零售店(点)协助经营烟花爆竹的其他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分类颁发培训证书。未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相关人员,严禁从事(协助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七)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长期零售店和临时零售点均必须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八)许可证颁发(2024年12月30日至12月31日、2025年1月20日-2025年1月23日)。
(1)经现场勘查审查逐项通过、相关人员已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证、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烟花爆竹零售店(长期),由白云区应急管理局在2024年12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统一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经现场勘查审查逐项通过、相关人员已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证、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临时),由白云区应急管理局在2025年1月20日-2025年1月23日期间统一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3)复审合格的商铺在许可证颁发前5天内补齐本方案第五点申报资料中的第8项资料,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与申请人相一致。
(九)许可证公布(2025年1月24日前)。由白云区应急管理局通过白云区人民政府官网及时公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名单。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要配合做好宣传解释、初审等工作。
(二)严格审查。严格按照本方案相关规定,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办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安全、合理。坚决杜绝“关系户”、“人情证”。
(三)强化监管。一是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督促零售店严格保管进货票据,建立购销台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零售店非法违法和违规渠道采购、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以及超范围经营、超量储存、无证经营、异地经营、无证上岗等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二是对持有零售经营许可经营户非法违法和违规渠道采购、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或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零售店,一律从重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经营许可证。三是已到停止经营时限的临时零售点,剩余烟花爆竹及时退库。
附件1:《白云区烟花爆竹零售点和临时零售点的申请条件
和设置要求》
附件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及周边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贵阳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
附件1
白云区烟花爆竹零售点和临时零售点的
申请条件和设置要求
一、申请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
正常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2.符合白云区各乡镇、各街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3.申请前无非法违法采购、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无公安机关查实的违法犯罪记录,且服从有关部门依法监管。
二、设置要求
(一)选址要求
1.零售店(点)不得设置在集贸市场、商场、居住小区、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内。
2.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3.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区域内。
4.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5.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
半地下室内。
6.不应设置在室内外安放有液体燃料储罐的场所。
7.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
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8.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9.不应设置在消防通道上。
(二)外部距离
烟花爆竹零售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该零售点外墙或与其他 场所隔墙外侧算起。
1.与 220KV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
电线路,最小允许距离50米;
2.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
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最小允许距离100米;
3.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最小允许距离50米。
(三)面积
烟花爆竹零售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且不应大于 200㎡。
(四)存放限量
1.烟花爆竹零售点使用面积=10㎡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
爆竹总药量5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50 箱。
2.烟花爆竹零售点使用面积>10㎡且≤15㎡的,最大允许
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7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70 箱。
3.烟花爆竹零售点使用面积>15㎡且≤25㎡的,最大允许
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10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100 箱。
4.烟花爆竹零售点使用面积>20㎡且≤35㎡的,最大允许
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14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140 箱。
5.烟花爆竹零售点使用面积>35㎡且≤50㎡的,最大允许
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19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190箱。
6.烟花爆竹零售点使用面积>50㎡且≤70㎡的,最大允许
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25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250箱。
7.烟花爆竹零售点使用面积>70㎡且≤200㎡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30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300箱。
(五)平面布置
1.烟花爆竹零售点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
(1)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2)零售场所不应作为其他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2.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
场所的进出通道。
3.烟花爆竹零售点内平面布置,应本着有利于经营安全原
则。
4.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
散通道畅通。
5.烟花爆竹零售点内不应设置床铺。
(六)建筑结构
1.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刚架结构等。
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 GB***** 的规定,且不应低于
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3.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
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4.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
度不小于 1.2m 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5.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1个
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
6.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
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7.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七)消防
1.烟花爆竹零售点内严禁有明火、液化气瓶、强热辐射采
暖设备等。
2.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
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3.烟花爆竹零售点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烟花爆竹零售点周围有室外烧烤、室外明火烹饪等经营场所),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4.烟花爆竹零售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 ㎡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八)电气
1.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2.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
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 IP54 的接线盒。
3.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
境用电电气设备22区 DIP22、IP54;可采用 Dc 级、Gc 级、IP54的产品。
4.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
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九)经营行为
1.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混卖点火器具及与烟花爆竹无关的
其他物品。
2.烟花爆竹零售点仅允许零售符合GB*****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3.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允
许在店外摆放烟花爆竹。
4.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
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5.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m。
6.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7.烟花爆竹存放应防水防潮。
(十)安全管理
1.烟花爆竹零售点的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2.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
人员安全责任制。
4.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
事故报告等制度。
5.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
码等安全要求。
6.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妥
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
7.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
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8.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营业执照》和《烟
花爆竹经营(经营)许可证》
附件2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 请 书
单位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零售店(点)基本情况表(由申请人填写,带*号栏为必填项)
单位名称* | 经济类型* | |||||
单位地址* | 申请销售期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预先名称核准通知书暂可不填) | ||||||
主要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经营面积* | ㎡ | 从业人员* | 人 | |||
经营方式(是否专店经营)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人 | ||||
销售方式 | 长期零售□临时零售□ | |||||
申请经营 范围* | 爆竹类C级□;喷花类C级□、D级□;旋转类C级□、D级□;升空类C级□;吐珠类C级□;玩具类C级□、D级□; 组合烟花C级□、D级□ | |||||
申请人意见 及承诺* | 本人主动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保证以上申报信息属实,承诺遵守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满足安全条件,自觉加强安全管理,服从相关部门安全监管,确保依法依规安全经营。 主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 |||||
附件3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及周边
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简要说明周边学校、医院、幼儿园、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储存设施、铁路沿线,以及建筑物安全条件情况:
审查结果:
被审查单位(签字):
审查单位(盖章):
审查人员: 审查日期: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许可审查表
序 号 | 审查内容 | 初审情况(√) | 复审情况(√) 初审情况(√) | 备注 |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格 | |||||
1 | 基本 条件 | (1)是否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 ||||||
(2)主要负责人身体健康、无残疾,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经过安全培训合格,从业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 ||||||||
(3)实行专店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 ||||||||
(4)无非法违法采购、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无公安机关查实的违法犯罪记录。 | ||||||||
(5)是否有不服从有关部门监管的情况。 | ||||||||
2 | 选址 布局 | (1)零售店不得设置在集贸市场、商场、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内。 | ||||||
(2)零售店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以及铁路线等。 | ||||||||
(3)零售店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 ||||||||
(4)周边50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 | ||||||||
(5)零售店应无“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的情况,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 ||||||||
(6)应当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 ||||||||
(7)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 ||||||||
(8)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桥下及涵洞内。 | ||||||||
(9)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
(10)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 ||||||||
(11)禁止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 ||||||||
(12)零售场所内不得设置其他营业场所、培训教室、会议室等,不得有人员留宿。 | ||||||||
(13)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 ||||||||
(14)零售场所不得与其他房间之间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 ||||||||
(15)经营店房屋必须安全可靠,原则上经营店层高为一层。 | ||||||||
3 | 内部平面布置 | (1)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应当分区设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 ||||||
(2)烟花爆竹零售店内不应设置床铺。 | ||||||||
(3)在零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原件。 | ||||||||
(4)在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吸烟”、“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在零售店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 ||||||||
4 | 建筑物结构 | (1)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钢架结构等。 | ||||||
(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米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 ||||||||
(3)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 ||||||||
(4)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米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米、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米、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 ||||||||
(5)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米;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 | ||||||||
(6)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 ||||||||
(7)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米。 | ||||||||
5 | 电气与消防 | (1)烟花爆竹零售店内严禁有明火。 | ||||||
(2)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烈辐射的取暖设备。 | ||||||||
(3)烟花爆竹零售店周围25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 ||||||||
(4)烟花爆竹零售店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要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放置。 | ||||||||
(5)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 ||||||||
(6)室内电气线路要采用钢管穿管敷设。 | ||||||||
(7)零售场所内的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均要使用防爆材质,不能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 ||||||||
乡镇、街道现场审查人员意见 | 现场审核人员: 审查时间:年月日 | |||||||
现场审查人员 意见 | 审查意见: 审查人(签字): 年月日 | |||||||
核准 经营 范围 | 爆竹类C级□;喷花类C级□、D级□;旋转类C级□、D级□; 升空类C级□;吐珠类C级□;玩具类C级□、D级□; 组合烟花C级□、D级□ | |||||||
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内设机构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局分管科股室或分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实施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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