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 采购项目名称
2024年天峻县县本级预算单位“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
二、 采购项目编号
天政采框架(服务)2024-001号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峻县非凡广告设计印务部
地址:青海省天峻县新源镇新天木东路南侧
法人:冯飒
联系方式:157*****578
被投诉人:天峻县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地址:青海省天峻县新源镇迎宾路3号
联系人:蔡慧珠
联系方式:152*****923
四、基本情况
2024年6月6日,天峻县非凡广告设计印务部(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2024年天峻县县本级预算单位“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编号:天政采框架(服务)2024-001号)中标结果不满,向天峻县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6月17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6月17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现场送达《关于“2024年天峻县县本级预算单位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质疑函的投诉》。经查,投诉人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有关规定,2024年6月24日,本机关书面通知投诉人进行补证。投诉人于2024年6月25日提交了补证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调取审查了本项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五、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天峻县政府采购中心对关于《2024年天峻县县本级预算单位“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质疑函回复,我商户已交付天峻农商银行江河支行加盖公章的澄清证明及澄清函,天峻县政府采购中心应予以核实后予以通过入围。
投诉请求:请天峻县财政局依据我商户提交的银行关于资信证明的澄清资料,予以核实因工作人员失误并不影响此次招投标的真实性后确认通过本次入围标。
投诉事项2:请天峻县财政局依据《2024天峻县县本级预算单位“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中要求标项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对所有已中标商户进行核查社保上缴情况真实性,以维护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本机关现场审查了投诉人提供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与此次2024天峻县县本级预算单位“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不符,不是同一项目。7月17日,本机关邀请海西州“2024年天峻县县本级预算单位“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原评审小组复审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经专家复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事项,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之规定,该问题不属于发条中规定的澄清事项,故专家组在开标现场也未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判定投诉人未无效投标。结合本机关现场审查和专家组复审结果,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1,投诉内容不成立,驳回投诉。同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之规定,取消2家未缴纳社保,且提供虚假社会保障证明入围供应商的入围资格。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未缴纳社保且提供虚假票据的2家入围供应商处以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措施。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峻县财政局
2024年7月22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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