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涂装机械生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关于准予涂装机械生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盐城中申瑞德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出涂装机械生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资料已收悉,我局已于2024年11月5日依法受理。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亭湖区盐东镇。经形式审查,提交的要件材料符合要求,根据你单位作出的承诺和专家签署的同意意见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的通知》(苏水农〔2019〕23号)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该项目以“告知承诺制”方式进行审批,我局不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具体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你单位是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告知承诺书》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内容开展水土保持相关工作。如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未按照规定要求以及承诺书内容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由此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二、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承诺内容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我局将加强履行承诺情况的后续监管,对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立案查处。

三、按照《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财综〔2014〕39号)的规定,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6182元。

四、项目完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束后将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向我局报备。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项目地点、规模、水土保持措施、建设内容如发生重大变更,须报我局重新审批;其他涉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须报我局备案。项目建设如涉及取水、占用河道管理范围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须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盐城市亭湖区水利局

2024年11月8 日


标签: 准予涂装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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