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天财采决〔2024〕3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天财采决〔2024〕3号

一、项目编号:CZZC2024-J1-******-KWZB

二、项目名称:天等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中医健康管理系统、全自动免散瞳眼底相机等)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华诺(大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金新路2号

被投诉人:天等县人民医院;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天等县天等镇天宝北路03号;南宁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D区五楼

相关供应商:菁鸿(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28号楼21层2505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对天等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中医健康管理系统、全自动免散瞳眼底相机等)采购(采购项目编号:CZZC2024-J1-******-KWZB)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人投诉事项3,经查证部分属实,投诉事项3成立,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天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等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0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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