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2024年结核病防治项目设备和试剂耗材采购质疑回复函
关于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2024年结核病防治项目设备和试剂耗材采购质疑回复函
质 疑 人:桂林市博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桂林市七星区高新区信息产业园D-12号信息孵化大厦A座15、16号办公室(门牌号B111、B112)
联系人:蒋涵东 联系电话: 138*****746
桂林市博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递交的关于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2024年结核病防治项目设备和试剂耗材采购(GLZC2024-G1-******-GXDC)的政府采购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已收悉。针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质疑事项:采购需求第10项(在《招标文件》第35页,招标数量为40套,招标金额为*****元,约占总标的1.5%);我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以采购需求表中第10项货物第4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为由,将我公司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所以我公司表示异议并提出此《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现针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1、贵公司在质疑函的事实依据中提出“第10项中第4点是《非结核杆菌药敏液体培养基》,医院并没有采购需要,与医院的采购需求不相符”,此为贵公司主观认为采购人不需要采购此类货物,并无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第10项结核杆菌药敏液体培养基 ▲4、非结核分枝杆菌药物种类:包含16种药物——阿米卡星,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头孢西丁、米诺环素、多西环素、环丙沙星、克拉霉素、利福平、亚胺培南、利奈唑胺、莫西沙星、替加环素、美罗培南、妥布霉素、甲氧苄啶/磺胺甲恶唑、利福布丁。所有药物必须全部具备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所有药物具体名称需明确体现在注册证中。”已明确写明产品种类及名称,且“商务要求★第6项3.“采购需求”属于医疗器械的产品须提供相应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否则,报价文件作无效处理。”贵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供《非结核分枝杆菌药物种类》的有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另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0.1条规定,如对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而非开、评标结束公布评标结果后提出。
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27.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无效:(7)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2、此外,贵公司在质疑函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此法。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广西鼎策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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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结核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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