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性能计算机及某数值预报模式移植部署服务采购项目需求公示
高性能计算机及某数值预报模式移植部署服务采购项目需求公示
为保证采购工作公平公正和竞争充分,我部就本项目的采购需求予以公示,诚挚征求各供应商的意见。广大供应商可以在公示期内对采购需求的完整性、合理性、公正性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剔除采购需求的倾向性、排他性以及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内容,避免最高限价虚高或采购分包不合理,确保采购需求齐全完整,能够满足实际使用需要。请广大供应商予以支持。
一、项目名称:高性能计算机及某数值预报模式移植部署服务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4-JH10-W1002
三、公示时间
2024年11月8日-11月14日
四、公示内容
序号 | ★物资名称 | 是否为核心产品 | 军用物资编目码 | 技术要求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最高限价(万元)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采购包划分 | 备注 | |
1 | 高性能服务器 | 是 | 因市场可选型产品多样,当前无法确定编目码,由我单位组织供应商在中标后提出编目申请,我单位将在正式合同中填入物资对应的编目码,并严格落实编目编码、打码贴签相关规定 | 详见技术要求明细表 | 套 | 1 | 否 | 共1包, 确定1家中标供应商 | 1.实质性条款以★标记,任何一条不符合则为无效投标;不以非实质性负偏离的项数判定无效投标。 2.资格要求任何一条不符合则为无效投标。 3.资格要求(九)需提供:通过军队采购网(互联网:www.plap. mil.cn)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注册的截图。 | |||
2 | 存储设备 | 否 | 详见技术要求明细表 | 套 | 1 | |||||||
3 | 网络交换设备 | 否 | 详见技术要求明细表 | 套 | 1 | |||||||
4 | KVM设备 | 否 | 详见技术要求明细表 | 套 | 1 | |||||||
合计 | 295.80 | |||||||||||
资格要求 | (一)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军队单位除外);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到申领招标文件截止时间)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外资(含港澳台)控股企业;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截至投标截止时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0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八)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九)供应商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军队采购网(互联网:www.plap.mil.cn)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注册,未完成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 | |||||||||||
★交货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全部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 |||||||||||
★交货地点 | 山东省青岛市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 |||||||||||
★交货方式 | 现场交付 | |||||||||||
★产品包装和运输要求 | 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物资采用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包装物由中标供应商免费提供。 2.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物资、技术材料,应当有详细的说明,包括物资的规格、技术指标及外观质量情况等,并附检验合格证和保修保养证书。 (1)中标供应商所出售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物资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 3.中标供应商负责将物资运抵合同约定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或其他同意的地点。以上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4.中标供应商应对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在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等问题负责。 | |||||||||||
★售后服务 | 1.质量保证期:自交货验收完毕之日算起,所有产品质保60个月。中标供应商对提供的物资在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而导致的缺陷,应当免费提供包修、包换、包退服务(硬盘免回收),因此导致的损失采购单位有权向中标供应商追偿。超出质保期后,中标供应商应当提供上门维修服务,仅收取成本费。在免费质保期内,出现物资质量问题,采购单位提出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2小时内响应,36小时内到达现场提供相关的维修、更换等服务。 2.在免费质保期内,中标供应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物资保修责任。 3.中标供应商不能按约定期限派人保修的,采购单位在技术允许的范围内自行修理,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4.在物资全生命周期内,中标供应商提供维护保障。在免费质保期后,中标供应商继续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和系统软件升级换代,维修配件的价格应当以不高于其投标文件的价格向采购单位供应。 5.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采购文件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中标供应商交付的物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等规定。 6.保证 (1)中标供应商应保证交付物资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中标供应商应保证其物资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中标供应商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物资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采购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收到通知后应按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物资或部件。 (3)中标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采购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中标供应商承担,采购单位根据合同规定对中标供应商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7.移植部署 中标供应商能够根据采购单位要求,在要求时限内配合采购单位完成某数值预报模式的移植部署并正确稳定运行。 8.中标供应商能够根据采购单位要求,免费提供一次设备迁移服务。 | |||||||||||
★知识产权和保密要求 | 投标供应商应当保证采购方在使用该物资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侵权指控,对此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投标供应商对其提供的物资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基于项目合同履行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其权属归采购单位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标供应商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采购机构提供的技术文件等材料。如违反以下条款,投标供应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赔偿因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接受采购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参与本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的投标供应商所属员工发生失密泄密的,由投标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保密法规制度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保密管理制度,设置保密部门,配备保密人员,开展保密培训,严格约束所属员工行为,接受和配合采购单位或者军方采购管理部门、采购机构组织开展的保密指导和监督检查。 2.未经采购单位或者军方有权单位许可,不以摘抄、复制、告知、公布、出版、传递、转让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组织和人员知悉本采购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保密信息。采购单位提供的或者参与本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获悉的所有信息均视为保密信息,采购单位或者军方有权单位明确表示无需保密的信息除外。 3.本采购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保密信息,包括以手写、打印、软件、磁盘、光盘、胶片、图片、音视频或者其他可读取方式记载的数据信息和文档资料,实行专人管理、专室专柜存放、定期审核销毁,不擅自复制留存。 4.不在联接互联网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不通过普通电话、传真、快递等非保密渠道传递本采购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保密信息。 5.不将本采购项目合同订立履行保密信息作为企业业绩进行公开宣传。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仍继续承担与合同履行期间相同的保密义务。在签订本合同前,投标供应商已知悉合同履行过程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及其成本,无须采购单位另外支付保密相关费用。 | |||||||||||
★物资编目编码、打码贴签要求 | 对本项目对物资的编目编码、打码贴签要求充分了解并能够满足,中标后能够及时与采购单位联系,按采购单位要求开展编目赋码和打码贴签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 |||||||||||
★付款及结算方式 | 1.本项目不预付货款,物资运达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中标供应商收集发运接收单、发票、验收报告等材料,提交采购单位办理结算手续,采购单位在30日内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货款。 2.当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单位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采购单位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扣除。 3.在结算过程中,中标供应商出具虚假发票或其他虚假材料的,按照提供虚假材料情况处理。 4.未经军队采购平台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编号或者未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的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合同书,不得办理支付手续。 | |||||||||||
★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 1.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前,应当按合同金额的10%向采购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物资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应当退回履约保证金。 2.中标供应商若未按时交付物资,或物资履约验收不合格,采购单位终止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将被采购单位没收。 3.采购单位可以在合同最终支付结算时,一并办理履约保证金返还。 4.当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单位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采购单位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5.物资验收合格并交付采购单位后,中标供应商提供采购单位合同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免费质保期内,物资因中标供应商责任产生质量问题未予以补救,或者予以补救后仍然造成损失的,采购单位有权直接从质量保证金扣除相应损失。 6.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时全额无息退还。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采购单位接到中标供应商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后,应当于30日内核实质量情况,办理质量保证金返还。 | |||||||||||
★其他合同履约要求 | 1.因合同变更、解除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履行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双方协商一致,并由采购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后,可以变更合同: (1)采购单位需要追加或者减少与合同标的相同的物资、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进行协议追加或者减少;物资、服务采购合同补充协议追加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工程采购合同变更适用情形按照行业领域有关规定执行;按照预先采购结果、共享共用采购结果等订立的采购合同,其变更适用情形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因产品停产、技术升级等不可预知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难以履行,需要更换同品牌升级产品或者同品质升级服务,采购单位可以视情组织专家论证,签订合同变更协议,但合同标的单价不得提高; (3)采购单位因职能任务调整,需要由其他军队单位承接合同权利义务的,或者中标供应商名称、住所等信息依法登记变更的,可以对合同相应信息进行变更; (4)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或者军队利益,通过合同变更能够消除相应损害的,可以变更合同;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合同变更的情形。 3.合同履行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报军队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照军队有关签审权限审批后,采购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或者军队利益,且无法通过合同变更或者中止方式解决; (3)采购任务调整或者取消,不能通过合同变更方式达成新协议; (4)中标供应商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5)中标供应商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限定合理整改期限内仍不履行; (6)中标供应商存在违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中标供应商发生控股关系、经营范围等重大实质性变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解除合同时,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对于中标供应商已履行的部分,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双方区分情形,按照以下约定办理: (1)合同已履行并验收合格的部分,中标供应商没有违规违约行为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办理支付结算;中标供应商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扣除违规违约赔偿费用后,办理支付结算; (2)合同已履行部分存在质量瑕疵的,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采取修理、重作、更换、双方协商减价等补救措施,验收合格后,按照本项第1条办理支付结算; (3)合同已履行部分根据采购单位要求经中标供应商补救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采购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并拒绝支付相应的费用; (4)合同已履行部分不予接收不影响部队供应保障或者予以接收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中标供应商对合同解除负有主要过错责任的,采购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合同已履行部分物资; (5)合同已履行部分,采购单位按照本合同约定拒绝接收的,具备恢复原状条件的,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法律要求恢复原状,不具备恢复原状条件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5.中标供应商承诺接受采购单位对其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监管,并保证在其资质和履约能力发生变化时向采购单位通报,中标供应商存在法律规定的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合同履行能力有关情形时,采购单位掌握确切证据且报军队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照军队有关签审权限审批后,有权书面通知中标供应商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中标供应商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的;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其他情形。 采购单位中止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提供适当担保的,采购单位应当恢复履行。如果中标供应商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采购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6.在不妨碍中标供应商正常生产、作业的情况下,采购单位有权不定期对物资生产进度和过程质量管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标供应商承诺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7.中标供应商对于军队采购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职能部门开展的调查,承诺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8.中标供应商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经查实的,承诺愿意无条件接受军队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军队采购有关规定给予的书面警告、没收廉洁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限制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等处罚。 9.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0.未经采购单位允许,投标供应商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投标供应商不得将合同分包。一经发现转包和违规分包行为,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11.合同分包履行的,投标供应商应与分包承担主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1)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协商解决。 (2)协商不一致的,采购单位或者中标供应商向采购机构负责合同履约的部门反映情况,请求第一次调解处理;第一次调解不成功的,向军级单位采购管理部门或者同等权限的采购管理部门请求第二次调解处理。 (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调解不成功的,采购单位或者中标供应商可以按下列方式提起诉讼: 向采购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物资履约验收,其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按采购单位规定执行。 (1)首件或首批检验 中标供应商未生产过的产品,以及最近连续2年未生产过的产品,应当进行首件或者首批产品质量检验,即为首检。通过首检的产品,方可投入批量生产;未通过首检的,采购单位将书面通知中标供应商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第二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第二次检验仍未通过的,采购单位报军队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照军队有关签审权限审批后有权取消采购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按照采购合同应当进行首检,中标供应商未申请首检且直接投入批量生产的,或者首检以及二次检验未通过但中标供应商擅自投入批量生产的,采购单位报军队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照军队有关签审权限审批后将取消或解除采购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2)出厂检验 中标供应商自行出厂检验。 物资在出厂前,中标供应商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事项自行对其质量进行检验。出厂检验合格,中标供应商出具质量合格证,或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在交货时向采购单位提交。 (3)到货检验 ①物资交付后,采购单位应在现场检验外包装、合同号、箱件数、收货单位名称、品名、货号、批次及相关资料;检验物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外观、技术资料、出厂日期、出厂编号、物资编目编码、打码贴签等。涉及进口产品的,中标供应商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具的检验证书。 ②到货检验由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双方共同进行,中标供应商应自费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到货检验。 ③在到货检验中发现的物资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中标供应商负责,中标供应商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④在到货检验中,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双方应共同签署检验报告,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⑤到货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物资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物资质量问题,亦不能免除或影响中标供应商依照合同约定对采购单位负有的包括物资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⑥到货检验的时间为:物资交付后,中标供应商提出交付验收申请后10日内。 (4)安装、调试 ①到货检验完成后,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应对物资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 ②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或造成物资损坏的情况,中标供应商应承担责任。 ③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双方应对物资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进行记录。 ④物资到货后,中标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单位通知后10日内完成安装调试。 (5)检测 ①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对物资进行检测,以确定物资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指标。检测应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双方共同对物资进行检测,如在检测过程中发生争议,另行约定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检验。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果对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第三方专业机构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采购单位承担。 ②由于中标供应商原因物资在检测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则中标供应商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物资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再次进行检测。 ③由于中标供应商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指标时,为中标供应商进行检测的机会不超过2次。如果由于中标供应商原因,2次检测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指标,采购单位报军队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照军队有关签审权限审批后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④检测期间,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物资的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指标的,应如实记录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验收 ①符合下列情形,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双方签署物资验收证书: 物资在检测中达到技术性能指标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检验合格。 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接的配套服务或伴随服务,经采购单位确认已经完成。 ②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双方应在检测完成或收到第三方专业机构检验报告后7日内签署物资验收证书一式二份,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为签署物资验收证书的日期。物资验收证书分批次签署的,最后一批物资验收证书签署日期为验收日期。 ③物资验收合格后,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单位办理物资交接手续,物资转入运行、使用、维护阶段。 14.中标供应商未经采购单位同意而延期交货时,应当向采购单位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违约物资金额的1‰计算,违约金最高限额为违约总金额的5%。如果达到违约金最高限额时仍不能交货,或交货时间影响采购单位任务实施,采购单位报军队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照军队有关签审权限审批后可以终止合同,而由此给采购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中标供应商应给予足额赔偿。 15.中标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或产品技术性能指标不达标而给采购单位或产品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中标供应商要按损失金额予以赔偿。 16.采购单位需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时,采购单位向中标供应商偿付违约金。每迟付一天按违约金额1‰向中标供应商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为违约总金额的5%。有特殊情况的,可根据项目情况由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双方自行协商约定。 17.未经采购单位允许,中标供应商不得在合同未生效前履行合同相关义务。 18.中标供应商人员在劳务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由中标供应商全权负责。 | |||||||||||
现场踏勘 | 否 | 标前答疑会 | 否 |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技术要求明细表
序号 | ★物资名称 | 技术标准 | 备 注 | |
★为主要技术标准(不可负偏离项) | 其他技术标准(可正负偏离) | |||
1 | 高性能服务器 | 1.计算节点≥3个 | 技术标准(除第20、21、22、23、25、38、42条外)响应情况在技术指标参数响应偏离表中体现,以投标文件中的产品规格表或产品宣传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制造商官方网站发布的产品信息截图或说明书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没有依据的不得判定技术指标符合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随身携带原件备查。 技术标准(第20、21、22、23、42条)响应情况在技术指标参数响应偏离表中体现,以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承诺书为准,在技术承诺书中提供承诺。 技术标准(第25、38条)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产品即视为“国产”:①生产物资的供应商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且为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外资控股的企业,但经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职能部门证实,最终控制人为国有企业的除外;②原产地为中国境内;③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 国产要求在技术指标参数响应偏离表中体现,以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材料为准。[条件①提供产品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生产商为非外资(含港台澳)独资或外资控股的企业”的承诺(由投标企业作出承诺)或“经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职能部门证实,最终控制人为国有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随身携带原件备查)。条件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随身携带原件备查。条件③提供相关承诺(由投标企业作出承诺)] 没有依据的不得判定符合要求。 | |
2 | 2.★单个计算节点处理器:处理器≥4颗,单颗主频≥2.6GHz、核心≥64核 | |||
3 | 3.单个计算节点内存:至少DDR5 , 4800Mhz(及以上),内存≥1024GB | |||
4 | 4.单个计算节点系统盘:1.92TB(及以上) SATA SSD硬盘≥2块 | |||
5 | 5.单个计算节点Raid卡:8口(及以上)Raid卡,支持Raid0、1 | |||
6 | 6.★单个计算节点计算网络:单端口200G (及以上)HDR IB卡≥1块 | |||
7 | 7.单个计算节点管理监控网络:双口千兆网卡≥1块 | |||
8 | 8.单个计算节点业务网络:双口万兆网卡(含模块)≥1块 | |||
9 | 9.单个计算节点配备冗余电源和风扇 | |||
10 | 10.管理节点≥2个 | |||
11 | 11.★单个管理节点处理器:处理器≥2颗,单颗主频≥2.3GHz、核心≥32核 | |||
12 | 12.单个管理节点内存:至少DDR4 , 3200Mhz(及以上),内存≥256GB | |||
13 | 13.单个管理节点系统盘: 960GB(及以上) SATA SSD硬盘≥2块 | |||
14 | 14.单个管理节点Raid卡:8口(及以上)Raid卡,支持Raid0、1 | |||
15 | 15.★单个管理节点计算网络:单端口200G(及以上) HDR IB卡≥1块 | |||
16 | 16.单个管理节点管理监控网络:双口千兆网卡≥1块 | |||
17 | 17.单个管理节点业务网络:双口万兆网卡(含模块)≥1块 | |||
18 | 18.单个管理节点配备冗余电源和风扇 | |||
19 | 19.占用空间≤2个42U标准机柜 | |||
20 | 20.★根据采购单位的要求提供正版授权操作系统 | |||
21 | 21.★安装计算集群管理系统及作业调度系统 | |||
22 | 22.至少配套支持Fortran、C、C++、Python语言,至少支持“OpenMP”、“MPI”和“OpenMP与MPI的混合并行”的开发环境 | |||
23 | 23.★提供高性能集群软件环境自动部署工具,至少提供包括编译器、常用函数库、并行库、HPC benchmark工具集 | |||
24 | 24.★双精度浮点计算峰值≥25Tflops | |||
25 | 25.★高性能服务器为国产,高性能服务器的处理器为国产 | |||
26 | 存储设备 | 26.存储节点≥3个 | ||
27 | 27.★单个存储节点处理器:处理器≥1颗,单颗主频≥2.0GHz、核心≥32核 | |||
28 | 28.单个存储节点内存:至少DDR4 ,3200Mhz(及以上),内存≥128GB | |||
29 | 29.单个存储节点系统盘:480GB(及以上) SATA SSD硬盘≥2块 | |||
30 | 30.单个存储节点缓存盘:1.92TB (及以上)SATA SSD硬盘≥4块 | |||
31 | 31.★单个存储节点数据盘:16TB(及以上) SATA HDD硬盘≥20块 | |||
32 | 32.单个存储节点Raid卡:8口(及以上)Raid,支持Raid0、1 | |||
33 | 33.★单个存储节点计算网络:单端口200G(及以上) HDR IB卡≥1块 | |||
34 | 34.单个存储节点管理监控网络:双口千兆网卡≥1块 | |||
35 | 35.单个存储节点业务网络:双口万兆网卡(含模块)≥1块 | |||
36 | 36.单个存储节点配备冗余电源和风扇 | |||
37 | 37.★单个存储节点内置存储软件,采用分布式存储架构 | |||
38 | 38.★存储设备为国产,存储处理器为国产 | |||
39 | 网络交换设备 | 39.★200GB(及以上) HDR IB交换机≥1个,端口≥32个 | ||
40 | 40.48口千兆交换机≥2个 | |||
41 | 41.48口万兆交换机(含模块满足组网需求)≥2个 | |||
42 | 42.★按高性能计算组网配置,提供计算网络、业务网络、管理监控网络等所需的线缆、配件,满足组网需求 | |||
43 | KVM设备 | 43.VGA接口≥16个 | ||
44 | 44.屏幕尺寸≥17英寸 | |||
45 | 45.分辨率≥1280×1024 | |||
46 | 46.刷新率≥75Hz |
五、提出意见的要求
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站在维护采购公平公正的角度,每条意见应附理由,做到详细具体、实事求是,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与采购单位违规勾连,不得有意排斥潜在供应商。我部将采取措施保护供应商隐私,不向其他部门及企业泄露提意见的供应商名称,敬请放心。
我部相关部门将针对意见建议组织答复,最终采购需求以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意见是否采纳不影响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后续招标活动。后期供应商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仍有质疑的,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质疑程序办理,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诉程序办理。同时,供应商可以通过下述监督电话实施监督。再次诚挚征求各供应商的意见。
六、提出意见的方式
意见建议书格式:标题为“高性能计算机及某数值预报模式移植部署服务采购项目(2024-JH10-W1002)需求公示意见”,文末应落款“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并逐页加盖公章。
请采取电子邮件方式,于需求公示结束前,将加盖公章的意见建议书扫描件发送至下述邮箱,邮件标题为“2024-JH10-W1002”+“公司名称”。同时务必电话通知我部联系人。
七、联系方式
采购机构联系人:胡女士
联系电话:156*****569
电子邮箱:*********@qq.com
八、监督电话
标签: 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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