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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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执法主体(单位名称):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填报时间:2024年11月5日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 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备注 |
(一)河道类 | ||||||
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2 | 对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逾期未恢复原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3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4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5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工程设施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6 | 对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7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8 |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9 | 对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0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1 |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2 | 对在湖泊保护区内从事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行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3 | 对在水库、湖泊从事筑坝、拦汊等分割水面的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一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4 | 对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5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6 | 对在湖泊保护区内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7 | 对建设单位对影响湖泊保护的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未及时清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8 | 对有下列损害河道、堤防安全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工程留用地、安全保护区内打井、爆破、钻探、开采地下资源的; (二)船只通过涵闸时,不服从闸管人员指挥的; (三)其他损害河道、堤防安全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9 | 对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20 | 对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采砂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21 |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规定采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长江干流河道以外)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22 |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长江干流河道以外)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23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弃料,逾期未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24 | 对采砂船舶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在可采区滞留或者采砂船舶在禁采期未按指定位置集中停放或者擅自离开的行为的行政(长江干流河道以外)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25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收购、销售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26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采砂船舶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逾期未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27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六十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二)水工程类 | ||||||
28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测量标志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29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30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31 | 对在长江流域,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32 | 对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33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34 |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35 |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二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36 | 对已登记的大坝有关安全的数据和情况发生变更而未及时申报换证或在具体事项办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37 | 对拒绝进行水库蓄水安全鉴定、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38 | 对从事危害水库工程安全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39 | 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相关单位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违反农村供水发展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的; (二)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擅自承担农村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业务的; (三)未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农村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的行为的。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40 | 对农村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供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水量、水质、水压和供水保证率要求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41 | 对农村供水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二)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农村公共用水的; (三)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连接取水设施或者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42 | 对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破坏、损毁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标志和农村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 (二)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农村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43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44 | 对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游泳、捕捞、垂钓、洗涤、打场晒谷或者在非社会通道上通行车辆等影响工程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第二十八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三)水资源、水文类 | ||||||
4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46 |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47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48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后,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49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50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51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52 |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53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54 | 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后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55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56 | 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57 | 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58 | 对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59 | 对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且逾期不补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60 | 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61 |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62 |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63 | 对计划用水单位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原始用水记录台账,逾期未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六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64 | 对城镇公共供水单位自用水率或者管网漏损率不符合国家标准,逾期未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七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65 | 对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66 |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67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68 | 对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从事水文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四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69 |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70 | 对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71 | 对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或者汛情公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四)水土保持类 | ||||||
72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25度以上)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73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74 | 对有关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补充、修改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75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76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第五十五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77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78 | 对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79 | 对水土保持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五)水工程建设类 | ||||||
80 | 对项目法人违法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81 | 对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九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82 | 对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五十七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83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三条、第五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84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85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86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87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88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89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90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91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92 |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93 | 对招标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94 |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95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96 |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97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98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99 |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00 | 对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01 | 对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02 | 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03 | 对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04 | 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05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06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07 | 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08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09 | 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10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11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12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13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14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15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16 | 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17 | 对勘察企业有《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18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19 | 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20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21 | 对依法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六)安全生产 | ||||||
122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23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24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25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26 | 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2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2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3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3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3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管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3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34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3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36 |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37 | 对建设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38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39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40 | 对施工单位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行为,逾期未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七)其他类 | ||||||
141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42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没有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43 | 对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44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45 | 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六十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46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行政征收 |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 | |
147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48 | 取水许可审批(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49 | 取水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50 | 取水许可审批(重新申请)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51 | 取水许可证核发(延续申请)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52 | 取水许可证核发(变更申请)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53 | 取水许可证核发(注销申请)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54 | 大型灌区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 规划计划与建设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55 | 泵站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 规划计划与建设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56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库)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 规划计划与建设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57 | 水电站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 规划计划与建设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58 | 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 规划计划与建设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59 | 河道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 规划计划与建设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60 | 大型水闸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 规划计划与建设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61 | 湖泊综合治理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 规划计划与建设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62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 规划计划与建设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63 | 除长江干流外的河道采砂许可 | 行政许可 |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章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64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65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 农村水利水保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66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 农村水利水保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67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68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69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70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行政许可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71 | 防洪、改善修复水环境、生态保护、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占用湖泊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72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73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74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75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76 | 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77 | 水库注册登记、降等和报废确认 | 行政确认 | 《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第七条《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78 |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三级的评定 | 行政确认 |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79 |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三级的评定 | 行政确认 |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80 | 水电站第一个年度度汛方案审查 | 行政确认 |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第六条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81 | 水电站调度规程审批 | 行政确认 | 《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82 | 水土流失纠纷裁决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条 | 农村水利水保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83 | 水事纠纷裁决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84 | 水资源公报发布 | 行政服务 |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85 | 对外提供水文资料服务 | 行政服务 | 《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86 | 水土保持公报查阅 | 行政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农村水利水保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87 | 水利工程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 | 行政服务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规划计划与建设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88 |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申请前期审查 | 其他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章 | 规划计划与建设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89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拆除和爆破工程方案审核备案 | 其他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规划计划与建设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90 | 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 | 其他 |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91 | 计划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核定 | 其他 | 《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一条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92 | 水利水电工程招标备案 | 其他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规划计划与建设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93 |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审核转报 | 其他 |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94 |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 其他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九条 | 规划计划与建设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95 | 对涉水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节水评价审查 | 其他 | 《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96 | 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新建水库工程设计变更 | 其他 |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 规划计划与建设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97 | 地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验收 | 其他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三十七条 | 移民服务中心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98 |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 | 其他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 规划计划与建设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199 | 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备案 | 其他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200 | 取水备案 | 其他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201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安排备案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202 | 农村供水工程经营权转让备案 | 其他 | 《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供水管理局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
203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 其他 |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验收规程》第三章 | 水政水资源科 |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活动 |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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