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自我审查工作办法
山东省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自我审查工作办法
山东省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自我审查
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严格落实自我审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平竞争审查自我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在政策措施起草阶段,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影响的活动。
起草单位要严格落实自我审查责任,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应当采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以下简称统一审查)或者业务机构初审后特定机构统一复核(以下简称统一复核)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措施,是指有关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统一审查,是指起草单位业务机构(以下简称业务机构)起草政策措施后,交由特定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统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本办法所称统一复核,是指业务机构完成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初步审查后,交由特定复核机构(以下简称复核机构)统一进行复核。
审查机构和复核机构原则上由起草单位法制机构或者其他综合性机构承担。
第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要求,坚持依法、公平、规范、严谨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统一审查程序
第六条 在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中,起草单位采取统一审查方式的,审查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七条 业务机构在政策措施起草阶段,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可参考附件1)。
第八条 业务机构在政策措施起草阶段,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听取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社会公众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听取意见。
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经营者。
第九条 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要求,审查机构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政策措施内容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二)政策措施是否规范听取意见;
(三)有关政策措施内容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作为依据;
(四)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五)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十条 在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审查机构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应当要求业务机构进行修改完善。遇到的具体问题可以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第十一条 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要求,政策措施需要履行会同审查程序的,应当在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后,由起草单位商请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会同审查工作。会同审查程序由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 统一复核程序
第十二条 在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中,起草单位采取统一复核方式的,复核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业务机构在政策措施起草阶段,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可参考附件2)。
第十四条 业务机构在政策措施起草阶段,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要求,履行听取意见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要求,业务机构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初审中对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第十六条 业务机构在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初审中,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应当要求政策措施起草人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完善;遇到的具体问题,可以向复核机构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第十七条 业务机构完成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后,应当由复核机构进行统一复核。复核机构应当重点复核以下内容:
(一)政策措施内容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二)业务机构审查流程是否规范;
(三)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十八条 复核机构在政策措施复核中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应当要求业务机构进行修改或者完善。
第十九条 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要求,政策措施需要履行会同审查程序的,应当在复核机构完成复核后,由起草单位商请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会同审查工作。会同审查程序由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条 鼓励起草单位建立健全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清理等机制,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抽查、清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起草单位开展抽查、清理工作,原则上由审查机构或者复核机构组织实施,抽查、清理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及时反馈具体业务机构。
对抽查、清理工作中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业务机构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至审查机构或者复核机构。
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办理系统,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业务机构、审查机构、复核机构应当将政策措施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抽查和清理工作情况、举报反馈情况等材料进行保存。
第二十四条 鼓励起草单位依照《山东省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数据及信息报送等工作要求,及时将本单位政策措施新增文件、会同审查、适用例外规定、存量文件动态清理等信息,报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内各起草单位公平竞争审查自我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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