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办法

山东省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办法

山东省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量,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是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对各市、各部门公开发布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随机抽取,并对发现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政策措施进行核查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措施包括,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第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情况,可以公开抽查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情况。

未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泄露抽查信息。

第二章 抽查工作方案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年度抽查工作方案,并通报省级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年度抽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抽查工作重点;

(二)抽查工作方式;

(三)拟抽取政策措施的地区、行业领域、层级、数量等;

(四)核查方式、期限等要求;

(五)复核程序、方式等要求;

(六)对抽查结果的处理。

(七)其他抽查工作要求。

第八条 年度抽查工作方案以下列情形作为抽查工作重点:

(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安排;

(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问题集中的地区或者行业领域;

(三)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地区或者行业领域;

(四)行政性垄断案件多发的地区或部门;

(五)其他应当作为抽查重点的领域。

第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抽查工作方案组织全省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抽取政策措施数量不少于850件。其中,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不少于50件;各市制定的政策措施不少于50件(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分别占50%、50%)。

对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抽查等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少的地区或者行业领域,可以适当减少抽取政策措施的数量。

对需要重点抽查的地区或者行业领域,可以适当增加抽取政策措施的数量。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市场监管局可以组织开展专项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或者组织各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交叉检查。

第三章 政策措施抽取

第十一条 抽查工作由政策措施抽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起草单位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的政策措施进行抽取。

前款所称政策措施抽查机构是指省市场监管局和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

第十二条 抽取机构应当按照省市场监管局抽查工作方案要求,在起草单位官方网站随机抽取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保证政策措施抽取工作及其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抽取政策措施前以任何方式将抽查工作方案有关内容告知起草单位;

(二)转包政策措施抽取任务或者未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分包工作任务;

(三)利用承担抽取政策措施相关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当利益。

(四)其他影响政策措施抽取工作客观、公正、真实的行为。

第十四条 抽取机构应当使用统一的《政策措施抽取登记表》,准确记录抽取的政策措施网址链接、访问时间、政策措施名称及文号、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信息。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对抽取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应加强论证,评估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影响,形成明确结论。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完成政策措施抽取任务,形成政策措施抽取工作报告,并与《政策措施抽取登记表》、政策措施原文一并提交省市场监管局。

第四章 政策措施核查

第十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复评。

第十八条 专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对抽取的政策措施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独立提出复评意见。

复评意见应当符合实际、论述严谨、结论明确,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经专家复评认为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核查。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过程及结论;

(二)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适用例外规定情况;

(三)政策措施对外征求意见或专家意见情况;

(四)起草单位对政策措施的意见;

(五)政策措施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影响;

(六)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市县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省市场监管局可以委托各市市场监管局核查。

接受委托的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有关具体情况。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核查工作通知之日起,在二十日内报送核查报告。核查报告主要包括核查情况、核查意见、整改建议等内容,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专家复评意见和核查情况,对有关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复核,形成最终复核意见。

复核过程中,省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情况,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意见。

第五章 核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经复核认定有关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市市场监管局向起草单位发出《提醒敦促函》,并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工作。《提醒敦促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情形;

(二)关于修订或者废止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

(三)关于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

(四)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的时间和工作要求;

(五)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市市场监管局向有关起草单位发出《约谈通知书》,组织开展约谈:

(一)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明确拒绝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引发舆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约谈应当指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的情形,听取起草单位情况说明,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起草单位经提醒敦促或者约谈后仍拖延、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省市场监管局可以通过《行政建议书》等方式,向其有关上级机关等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对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中发现的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省市场监管局可以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将抽查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根据工作需要,抽查结果和发现的典型问题可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政策措施抽取工作、专家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其不认真履行责任、工作中存在漏洞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解除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公平竞争审查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抽查工作公正、客观进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对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三方和评估专家等参与抽查工作的人员应当保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行政建议书》等文书制发要求,参照《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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