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海原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17户债权资产

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海原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17户债权资产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海原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17户债权资产 公告日期:2024-11-11

债务企业名称:海原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17户

所在地:中卫市海原县

债权总额:13,446,693.87元

一、关桥供销社(海原县关桥供销社)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26,990.15元。其中:本金276,047.72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50,942.43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企业以其固定资产作为抵押。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81年,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关桥乡,经营范围: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日用百货、生产五金、化肥、农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28万,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现工商经营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该企业目前无经营情况。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关桥供销社。

(四)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五)瑕疵披露

1.涉及债务人或担保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海原县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海原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该不良资产行使优先购买权。

2.《借款合同》仅写明以固定资产为抵押,无明细清单,未设定抵押权;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等法律风险。

二、海原县城关供销社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290,429.95元。其中:本金639,636.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650,793.9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企业以其位库房等固定资产为抵押。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4年,位于海原县海城镇建设路,经营范围:日用工业品、化肥、农用机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30万,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现工商经营登记状态为注销,该企业目前无经营情况。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海原县城关供销社。

(四)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五)瑕疵披露

1.涉及债务人或担保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海原县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海原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该不良资产行使优先购买权。

2.《借款合同》仅写明以固定资产为抵押,无明细清单,未设定抵押权;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等法律风险。

三、海原县高崖供销社(海原县高崖乡供销社)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61,950.95元。其中:本金78,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83,950.9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企业以其房屋、地皮提供抵押(无明细清单)。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81年,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高崖乡,经营范围: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日用百货、生产五金、化肥、农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12万,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现工商经营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该企业目前无经营情况。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企业海原县高崖供销社。

(四)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五)瑕疵披露

1.涉及债务人或担保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海原县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海原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该不良资产行使优先购买权。

2.《借款合同》仅写明以房屋、地皮为抵押,无明细清单,未设定抵押权;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等法律风险。

四、海原县海城镇机砖厂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96,094.38元。其中:本金125,121.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70,973.3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企业以其位于海城镇西关村砖厂企业厂房、宿舍560.45㎡及皇城350型制砖设备1套作为抵押。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87年,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城镇西关村,经营范围:机砖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52万,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企查查查询同名主体有2个,1987年成立的海原县海城镇机砖厂现工商经营登记状态为注销,2007年成立的海原县海城镇机砖厂为吊销状态。2006年,经海城镇人民政府批准,将其改制为私营企业。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企业海原县海城镇机砖厂。

(四)诉讼执行情况

海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10)海民商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海原机砖厂于2010年5月31日起每月30日前向原告农业银行海原支行偿还借款2万元,于2010年12月30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利随本清;二、海原机砖厂如不按本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拍卖款清偿原告农业银行海原支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三、案件受理费3922元,减半收取1961元,由被告海原机砖厂承担。

(五)瑕疵披露

1.涉及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原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海原县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海原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该不良资产行使优先购买权。

2.判决后无执行情况,提起投资人自行了解。

五、海原县计经局农田开发服务中心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708,513.22元。其中:本金62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088,513.22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企业以其位于海原县黎明路机械厂门口14号办公用楼房200.88㎡及东方红70型推土机26台设定抵押。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9年,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海城镇,经营范围:农田基础建设及土方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96万,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该企业已裁定破产清算。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企业海原县计经局农田开发服务中心。

(四)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2016年4月18日,海原县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案号为(2016)宁0522民破1号,申请人为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

(五)瑕疵披露

1.涉及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海原县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海原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该不良资产行使优先购买权。

2.抵押物设备存在灭失风险。

3.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等法律风险。

六、海原县贾塘供销社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324,760.21元。其中:本金693,935.44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630,824.77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企业以其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为抵押。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2014年11月21日,海原县工商信息管理局出具《证明》证实海原县贾塘供销社未注册登记,2015年7月2日,海原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海原县贾塘供销社无组织机构代码相关信息。无法核实现阶段经营情况。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企业海原县贾塘供销社。

(四)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五)瑕疵披露

1.涉及债务人或担保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海原县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海原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该不良资产行使优先购买权。

2.《借款合同》仅写明以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为抵押,无明细清单,未设定抵押权;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等法律风险。

七、海原县李俊乡供销社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79,646.37元。其中:本金457,140.37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422,506.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企业以其库存商品和固定资产为抵押。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81年,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李俊街道,经营范围:日用杂品、生产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22万,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现工商经营登记状态为吊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企业海原县李俊乡供销社。

(四)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五)瑕疵披露

1.涉及债务人或担保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海原县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海原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该不良资产行使优先购买权。

2.《借款合同》仅写明以库存商品和固定资产为抵押,无明细清单,未设定抵押权;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等法律风险。

八、海原县李旺供销社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84,252.25元。其中:本金232,5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51,752.2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企业以其固定资产作为抵押。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81年,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李旺镇街道,经营范围:日用工业品、五金、日杂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14万,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现工商经营登记状态为吊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企业海原县李旺供销社。

(四)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五)瑕疵披露

1.涉及债务人或担保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海原县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海原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该不良资产行使优先购买权。

2.《借款合同》仅写明以库存商品和固定资产为抵押,无明细清单,未设定抵押权;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等法律风险。

九、海原县李旺镇洪庆综合厂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531,995.60元。其中:本金5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031,995.6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企业以其厂内各种机器设备作为抵押,李进虎以其名下海原县建设路回中门前商住楼78.58㎡砖混商住楼、马玉海以其名下海原县李望镇市场内2幢2号54.98㎡砖混商住楼、李应山以其名下海原县李旺镇新街北侧208㎡砖木车间、李国庆以其名下李旺镇新市场内车间办公库房宿舍装潢室等砖木结构房产401.57㎡及李旺镇新市场内105.08㎡砖混商住房产、20.73㎡砖木营业房产为抵押。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6年,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李旺镇团庄村,经营范围:地毯及钢窗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性质:个人独资企业,股东:李国庆100%持股。现工商经营登记状态为吊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抵押人为企业:海原县李旺镇洪庆综合厂。

抵押人为马玉海,男,回族,住海原县。

抵押人为李应山,男,回族,住海原县。

抵押人为李进虎,男,回族,住海原县。

抵押人为李国庆,男,回族,住海原县。

(四)诉讼执行情况

海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2010)海民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海原县李旺镇洪庆综合厂于判决生效后5个月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原县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止2009年12月21日 ******.4元,及2009年12月21日以后利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2.325结算至借款付清日止;二、如不按期支付,拍卖、变卖被告海原县李旺镇洪庆综合厂机械设备,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借款本息;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海原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元,由被告海原县李旺镇洪庆综合厂负承担。

海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海执裁字第174号《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洪庆综合厂已于2007年11月吊销营业执照,场内仅有几间旧房及旧设备,其法定代表人李国庆长期在外,下落不明,致使该案无法执行,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五)瑕疵披露

部分抵押物已灭失,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十、海原县罗川供销社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8,652.55元。其中:本金18,429.81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0,222.74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企业以其以固定资产作为抵押。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81年,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罗川乡,经营范围:日用工业品、农用工具、五金交电、烟酒、副食、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6.7万,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现工商经营登记状态为吊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企业海原县罗川供销社。

(四)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五)瑕疵披露

1.涉及债务人或担保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海原县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海原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该不良资产行使优先购买权。

2.《借款合同》仅写明以固定资产为抵押,无明细清单,未设定抵押权;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等法律风险。

十一、海原县民生福利油脂总厂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62,391.62元。其中:本金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62,391.62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田玉生以其名下位于海原县贾塘乡南大街810.55㎡营业房为抵押。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1年,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贾塘南街,经营范围:食用植物油、油渣饼收购,小杂粮、面粉、大米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51万,企业性质:个人独资企业,股东:田玉生100持股。现工商经营登记状态为存续。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自然人:田玉生,住海原县。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0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海原县支行将海原县民生福利油脂总厂诉至法院。2010年5月13日,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海民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海原县民生福利油脂总厂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海原县支行借款本金******.86元,止2009年12月21日利息*****.81元及此后利息,此后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按年利率3%计算至借款还清;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海原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海原县民生福利油脂总厂的诉讼请求。

判决下达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中国农业银行海原县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海执裁字第1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海原县民生福利油脂总厂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海原县支行借款本息******.67元,诉讼费5157元、申请执行费3713元,共计******.67元,由被执行人海原县民生福利油脂总厂法定代表人田玉生于2011年9月17日履行*****元(已交付),12月30日履行*****元;2012年12月30日前履行*****元,2013年6月30日前还清。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瑕疵披露

1.抵押物存在灭失风险,法院判决未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权予以支持。

2.据了解,原债权人农行口头答应债务人还款139,055.86元后将产权证返还债务人,债务人还款139,055.86元后农行将此笔款项转至我公司账户,因历史原因,相关抵押权证未办理解押及返还。已还款项139,055.86元不在此次转让范围内。

十二、海原县杨明供销社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31,088.86元。其中:本金276,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55,088.86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企业以其位库存商品和固定资产作为抵押。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81年,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杨明乡,经营范围:日用工业品、农副产品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11万,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该企业工商查询状态目前为吊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企业海原县杨明供销社。

(四)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五)瑕疵披露

1.涉及债务人或担保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海原县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海原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该不良资产行使优先购买权。

2.存在抵押权未设立,抵押物灭失等情况。

3.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等法律风险。

十三、海原县郑旗供销社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633,201.45元。其中:本金331,683.16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301,518.29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企业以其库存商品和固定资产作为抵押。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0年,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郑旗乡,经营范围:日用工业品、糖、烟酒、食品、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11万,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该企业工商查询状态目前为吊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企业海原县郑旗供销社。

(四)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五)瑕疵披露

1.涉及债务人或担保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海原县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海原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该不良资产行使优先购买权。

2.存在抵押权未设立,抵押物灭失等情况。

3.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等法律风险。

十四、海原县红羊供销社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201,105.34元。其中:本金522,414.47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678,690.87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信用。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81年,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红羊乡,经营范围:百货、副食、粮烟酒、针织品、布匹、五金、山货、日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27万,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该企业工商查询状态目前为吊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无。

(四)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五)瑕疵披露

1.涉及债务人或担保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海原县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海原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该不良资产行使优先购买权。

2.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等法律风险。

十五、海原县树台供销社(术台供销社)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245,593.59元。其中:本金647,339.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598,254.59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企业以其库存商品和固定资产为抵押。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81年,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术台乡,经营范围:日用工业品、畜产品、废旧物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16万,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该企业工商查询状态目前为吊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企业海原县树台供销社。

(四)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五)瑕疵披露

1.涉及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海原县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海原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该不良资产行使优先购买权。

2.存在抵押权未设立,抵押物灭失等情况。

3.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等法律风险。

十六、海原西安供销社(西安供销社)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58,064.83元。其中:本金449,471.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408,593.83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企业以库存商品和固定资产作为抵押。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81年,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西安镇,经营范围:煤炭、建筑材料、日用工业品、日杂用品、羊毛羊绒、毛纺织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22万,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该企业工商查询状态目前为吊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企业海原西安供销社。

(四)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五)瑕疵披露

1.涉及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海原县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海原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该不良资产行使优先购买权。

2.存在抵押权未设立,抵押物灭失等情况。

3.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等法律风险。

十七、海原县盐池供销社(盐池供销社)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71,962.55元。其中:本金312,43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59,532.5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信用,企业以其承包货物和房屋作为抵押。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81年,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盐池乡,经营范围:日用工业品、食品、农副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24万,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该企业工商查询状态目前为吊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企业海原县盐池供销社。

(四)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五)瑕疵披露

1.涉及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海原县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海原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该不良资产行使优先购买权。

2.存在抵押权未设立,抵押物灭失等情况。

3.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等法律风险。

十八、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十九、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22日。

二十、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二十一、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二十二、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罗经理、徐经理    

联系电话:0951-*******/155*****882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239号9-12层

邮政编码:******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951-*******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2024年11月11日

,宁夏,海原县

标签: 资产 债权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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