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大李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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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利辛县大李集镇利民超市 | 利辛县大李集镇利民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王守义”十三香13盒; 2、罚款2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3.5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68】第六十条的裁量办法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8日 | (利)市监处罚〔2024〕1275号 |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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