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公告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公告

呼和浩特市滨河景观养护中心采用竞价方式对呼和浩特市滨河景观养护中心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采购进行采购,请入围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品目并有能力响应下述需求的供应商在指定时间内响应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

项目编号:NMGZFCG-DDFW-2024-******

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市滨河景观养护中心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采购

采购单位:呼和浩特市滨河景观养护中心

所属区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本级

预算金额(元):34,820.00

项目开始时间:2024-11-12 15:57:25

项目截止时间:2024-11-18 09:00:00

采购人联系方式:陈真宁 153*****532

采购计划备案书/批准书编号:呼政采计划[2024]*****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定点服务)

二、报价要求

(一)报价须知

1.报价应包括对投标产品的运输、安装、售后服务、技术支持、保险、利润、税金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2.供应商必须响应所有的需求。

(二)答疑与咨询

技术支持电话:0471-*******

三、成交原则

1.报价供应商不足三家时,作废标处理。

2.报价供应商满足三家的,报价不同时,以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报价相同时,以报价时间最早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采购人选择非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应说明理由,选择理由将在结果公示中进行公示。

四、需求明细

编号 项目需求 数量 计量单位
1 车辆维修保养 1

五、商务需求

编号 需求内容
1 呼和浩特市滨河景观养护中心2024年度 车辆维修服务(三次)采购需求 为确保小黑河两侧日常养护和景观提升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对车辆保养与维修服务进行采购,具体需求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市滨河景观养护中心2024年度车辆维修服务(三次) 2、采购内容:车辆的维修保养。 3、服务方式:上门服务和到店服务相结合。 4、服务地点: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 5、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本项目维修保养内容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维修保养完毕)。 二、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按照实际服务量据实结算。成交单位基于《2024年度车辆维修服务合同(三次)》所提供的服务经采购人考核认定后,且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正规发票,双方依照实际工作量,根据财政拨款进度支付。审批期间不视为甲方逾期违约。 2、此次招标采购预算价为*****元(叁万肆仟捌佰贰拾元整)。 三、供应商要求 1、具有相应服务的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资金能力及相应车辆维保能力。 3、呼和浩特市城区内(其中赛罕区必须设有一家及以上维修保养服务站点)。 4、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零配件必须由正规厂家生产制造。 四、投标报价方式 本次生产用车维修保养服务采用电子卖场进行采购,投标人须严格按照《2024年度车辆维修明细表》所列项目进行逐项报价,严格按照表格格式填写报价,不得合并、拆分单元格,且不得擅自修改表格格式及已有内容。分项所报单价不得超过该项的“预算单价”,同时总报价不得超过“预算总价”。全部分项均须报价,不得出现缺项;每个分项报价严格按照投标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得出,不得出现计算偏差或失误。中标后需提供分项报价表。 五、服务内容 本项目保养与维修的车型包括:东风康明斯洒水车5辆、东风天龙洒水车5辆、北方奔驰洒水车2辆。 六、服务要求 1、 零配件要求:成交单位提供的零配件必须由所维修车型制造厂直供、认可或授权生产的,辅助材料和工艺应符合制造厂的要求。 2、设立服务区:设立维修绿色通道畅通服务专柜,专人接待。 3、接、送待修车辆: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免费上门接送车服务。 4、救援服务:呼市行政区域内 24 小时提供免费救援服务,服务人应当在收到客户求救信息后 3个小时内到达救援现场并提供救援服务。 5、清洁服务:为完工出厂车辆提供免费清洁服务。 6、质量保证:维修出厂后,所维修部位、更换零部件质保期按照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7、急修、抢修工时费:不额外收取急修、抢修附加工时费。 七、考核验收 1、采购人可对中标人所提供的配件进行不定期相关的抽查和检验,抽检标准以国标为准,检测部门应有相关专业资质,由中标人支付所有抽检费用。 2、中标人未按合同要求时限维修保养车辆的,或未达成采购人在合同范围内要求的售后服务内容的,给予中标人书面警告,并责令整改。 3、中标人在合同期内更换的配件不符合行业标准,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给予中标人书面警告,并责令整改。 4、以上考核验收条款,如中标人违反且接到整改通知后仍不积极整改的,采购人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解除合同申请。 5、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 6、乙方有义务在维修结束后,恢复车辆各部件及零配件的原来装配。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损害甲方利益。 附:《2024年度车辆维修明细表》 呼和浩特市滨河景观养护中心 2024年11月11日 服务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单位:呼和浩特市滨河景观养护中心 批准文号: 项目名称:2024年度车辆维修服务(三次) 供 应 商: 签订地点:呼和浩特市滨河景观养护中心(敕勒川公园内) 签订日期: 呼和浩特市滨河景观养护中心2024年度 车辆维修服务合同(三次) 采购人(甲方):呼和浩特市滨河景观养护中心 中标人(乙方): 为了保护政府采购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供需双方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资料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采购需求中规定的各项条款; 2.投标人提交的全部投标(响应)文件; 3.在采购活动中,评委会(谈判、询价小组)与中标人或采购人与中标人议定的各项以文字记述的补充条款或承诺; 4.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与上述1、2、3、4项合同文件系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本的规定内容相一致。 三、采购内容 本项目保养与维修的车型包括:东风康明斯洒水车5辆、东风天龙洒水车5辆、北方奔驰洒水车2辆。 四、服务方式 上门服务和到店服务相结合。 五、服务地点 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 六、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或合同金额用完合同即告终止。 (一)合同标的价款按此次中标价格执行,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二)合同价款的支付及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的支付 付款方式:按照实际服务量据实结算。成交单位基于《2024年度车辆维修服务合同(三次)》所提供的服务经采购人考核认定后,且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正规发票,双方依照实际工作量,根据财政拨款进度支付。审批期间不视为甲方逾期违约。 2.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 甲方将应付款项汇至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账号: 账户名: 如乙方变更上述银行账户,应于付款日前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前已将款项汇至乙方提供的上述银行账户的,视为甲方已完成付款义务,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税费: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七、服务要求 1、零配件要求:成交单位提供的零配件必须由所维修车型制造厂直供、认可或授权生产的,辅助材料和工艺应符合制造厂的要求。 2、设立服务区:设立维修绿色通道畅通服务专柜,专人接待。 3、接、送待修车辆: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免费上门接送车服务。 4、救援服务:呼市行政区域内24小时提供免费救援服务,服务人应当在收到客户求救信息后3个小时内到达救援现场并提供救援服务。 5、清洁服务:为完工出厂车辆提供免费清洁服务。 6、质量保证:维修出厂后,所维修部位、更换零部件质保期按照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7、急修、抢修工时费:不额外收取急修、抢修附加工时费。 八、考核验收 1、采购人可对中标人所提供的配件进行不定期相关的抽查和检验,抽检标准以国标为准,检测部门应有相关专业资质,由中标人支付所有抽检费用。 2、中标人未按合同要求时限维修保养车辆的,或未达成采购人在合同范围内要求的售后服务内容的,给予中标人书面警告,并责令整改。 3、中标人在合同期内更换的配件不符合行业标准,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给予中标人书面警告,并责令整改。 4、以上考核验收条款,如中标人违反且接到整改通知后仍不积极整改的,采购人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解除合同申请。 5、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 6、乙方有义务在维修结束后,恢复车辆各部件及零配件的原来装配。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损害甲方利益。 九、违约责任 1、如甲方之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物品遗失或车辆遗失、损毁,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辆按购车之日起十年报废,机械工程车辆按购车之日起八年报废,根据使用年限平均至每个月,具实结算。例:遗失损毁机动车辆时,车辆已使用25个月,赔偿金额为:购车总价加契税款÷120个月×(120-25个月);机械工程车辆计算同前。 2、如因维修质量问题给甲方或车辆使用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乙方无特殊情况不按约定的维修项目和期限完成维修工作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的时间结算维修费用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十、其他 1、通知 ①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本合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真实有效,且为双方认可的送达地址。 甲方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开发区敕勒川公园管理房】,联系人【 】,电话【 】; 乙方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 (2)双方送达地址适用范围:①包括双方涉诉和非诉时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评估、拍卖程序。 ②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预留的或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一审、二审诉讼、再审、执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乙方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书面的方式向对方进行通知,未按书面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长期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内容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一、不可抗力条款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政策调整类原因)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书面通知另一方15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2024年度车辆维修明细表》 (以下无正文)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 年__月__日 ____ 年__月__日

采购单位:呼和浩特市滨河景观养护中心

2024年11月1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车辆维修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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