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募年宝安区法律援助律师的公告
关于招募年宝安区法律援助律师的公告
宝安区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规范和促进宝安区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宝安区法律援助律师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我局将组建2025-2027年宝安区法律援助律师库。现按《办法》规定公开招募法律援助律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法律援助律师条件
(一)热心法律援助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二)在宝安区属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近三年内未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三)执业1年以上(即在2023年11月1日前取得律师执业证),具有诉讼工作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五)未发生过被移出法律援助律师库情形。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方式
法律援助律师由律师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推荐,推荐名额为不超过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总数的20%。2022、2023年度宝安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和2023年宝安区法律援助窗口值班团队在本次申请入库时不占用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推荐名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推荐名额不足一名的可报一名。
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进行集体申报,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推荐函》(附件1);
2.《信息收集表》(附件2);
3.《入库申请表》(附件3);
4.《法律援助服务承诺书》(附件4);
5.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复印件等材料。
注:(1)2022、2023年度宝安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和2023年宝安区法律援助窗口值班团队中本次申请入库的律师应按前述要求重新提交报名申请及报名材料,否则视为放弃申请入库。
(2)原2022-2024年在库律师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既未参与宝安区法律援助窗口驻点值班,亦未承办宝安区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列入此次招募范围。
(3)鼓励律师事务所推荐青年律师(执业年限不满5年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加入宝安区法律援助律师库,增强法律援助工作活力,为发展法律援助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申报时间
本次报名采取线上电子资料报名+线下原件资料递交的方式进行,缺一不可:请于2024年11月22日前将推荐材料PDF扫描版本及信息收集表Excel电子版本发送至:fy********@163.com,材料原件提交至宝安区前进一路86号深信泰丰大厦一楼宝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26室。
纸质材料及电子材料均应当于前述时间截止前递交至指定路径,逾期不再接受报名。
三、审核要求
宝安区司法局将按照《办法》规定对申请律师进行审核、择优拟定选录名单。发现有以下情形的,不予选录入库:
(一)近三年内曾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
(二)曾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的;
(三)近三年内曾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专责机关审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律师库管理
根据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宝安区司法局每三年组建一次法律援助律师库。2025-2027年宝安区法律援助律师库自2025年1月1日启用,本次律师库拟招募人数预计380人(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最终人数),法律援助律师库实行准入退出动态管理,在库人员无法满足办案需要时可临时补充征集。
每半年梳理各律师事务所使用推荐名额的情况,因出现转所出库、成立新律师事务所等情况导致律师事务所推荐名额出现空缺的,律师事务所可继续推荐新律师入库。
五、法律援助律师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一)法律援助律师的职责
1.参加法律援助机构有关会议和业务培训;
2.完成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咨询接待、值班工作;
3.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4.代表法律援助机构参加有关公益活动;
5.其他法律援助工作。
(二)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
1.参加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与法律援助工作相关的培训;
2.办案中要求受援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情况,并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3.请求法律援助机构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便利;
4.案件办结或提供相关服务后依法获得补贴;
5.在年度法律援助工作评优评先活动中评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的,由宝安区司法局给予表彰、奖励。
(三)法律援助律师的义务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宝安区司法局有关法律援助律师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履行法律援助律师职责,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2.接受岗前培训,服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安排,参与窗口值班、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案例信息材料撰写等各类法律援助事项;
3.窗口值班着装规范、服务热情、用语文明,耐心、细致、全面、准确、规范解答法律咨询;指导法律援助申请人填写表格,接收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材料名称及相关要求;
4.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无正当理由不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按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及时办理结案归档;
5.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因过错导致受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援人损失;涉嫌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涉嫌行业违规违纪的,由相关单位作出处罚或处分。
六、其他事项
工作电话:0755-********,请于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致电。
工作地址:宝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前进一路86号深信泰丰大厦一楼。
本公告由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
标签: 宝安区法律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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