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街古坝东村象拨咀岗脚2号耕地交易公告
沙湾街古坝东村象拨咀岗脚2号耕地交易公告
沙湾街古坝东村交易公告
番禺区沙湾街古坝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对本村所属范围内的租赁项目进行交易,具体交易内容如下:
一、交易标的物:
序号 | 项 目 | 资产 状况 | 拟出租年限 | 拟出租 底价 | 递增情况 | 交易保证金 | 附加条件 | 默认加价 幅度 |
1 | 蚬涌尾1号耕地 | 17.05亩 | 2年 | 300元/亩/年 | 不递增 | 500元 | 只限本村村民竞投,竞投人每人仅限缴交一份保证金,原租户优先。竞得者竞价保证金转为合同保证金。 | 50元 |
2 | 蚬涌尾2号耕地 | 3.46亩 | 2年 | 300元/亩/年 | 不递增 | 500元 | 50元 | |
3 | 蚬涌尾3号耕地 | 3.28亩 | 2年 | 300元/亩/年 | 不递增 | 500元 | 50元 | |
4 | 蚬涌尾4号耕地 | 1.83亩 | 2年 | 300元/亩/年 | 不递增 | 500元 | 50元 | |
5 | 蚬涌尾鱼塘 | 11.55亩 | 2年 | 300元/亩/年 | 不递增 | 500元 | 50元 | |
6 | 蚬涌尾9号耕地 | 2.58亩 | 2年 | 300元/亩/年 | 不递增 | 500元 | 50元 | |
7 | 蚬涌尾10号耕地 | 5.6亩 | 2年 | 300元/亩/年 | 不递增 | 500元 | 50元 | |
8 | 蚬涌尾11号耕地 | 8.26亩 | 2年 | 300元/亩/年 | 不递增 | 500元 | 50元 | |
9 | 蚬涌尾12号耕地 | 1.89亩 | 2年 | 300元/亩/年 | 不递增 | 500元 | 50元 | |
10 | 江西13号耕地 | 5.2亩 | 2年 | 300元/亩/年 | 不递增 | 500元 | 50元 | |
11 | 江西14号耕地 | 4.06亩 | 2年 | 300元/亩/年 | 不递增 | 500元 | 50元 | |
12 | 江西15号耕地 | 1亩 | 2年 | 300元/亩/年 | 不递增 | 500元 | 50元 | |
13 | 大松林山边耕地 | 1.6亩 | 2年 | 300元/亩/年 | 不递增 | 500元 | 50元 | |
14 | 象拨咀岗脚1号耕地 | 1.601亩 | 2年 | 300元/亩/年 | 不递增 | 500元 | 50元 | |
15 | 象拨咀岗脚2号耕地 | 1.451亩 | 2年 | 300元/亩/年 | 不递增 | 500元 | 50元 | |
16 | 象拨咀岗脚3号耕地 | 1.201亩 | 2年 | 300元/亩/年 | 不递增 | 500元 | 50元 | |
17 | 象拨咀岗脚4号耕地 | 1.315亩 | 2年 | 300元/亩/年 | 不递增 | 500元 | 50元 | |
18 | 象拨咀岗脚5号耕地 | 1.147亩 | 2年 | 300元/亩/年 | 不递增 | 500元 | 50元 | |
19 | 象拨咀岗脚6号耕地 | 1.42亩 | 2年 | 300元/亩/年 | 不递增 | 500元 | 50元 | |
20 | 象拨咀岗脚7号耕地 | 1.213亩 | 2年 | 300元/亩/年 | 不递增 | 500元 | 50元 | |
21 | 象拨咀岗脚8号耕地 | 1.209亩 | 2年 | 300元/亩/年 | 不递增 | 500元 | 50元 | |
22 | 象拨咀岗脚9号耕地 | 1.117亩 | 2年 | 300元/亩/年 | 不递增 | 500元 | 50元 | |
23 | 大松林\象拔咀围绕山边旱地 | 10亩 | 2年 | 500元/宗/年 | 不递增 | 500元 | 100元 | |
24 | 田心岗山地 | 15.6亩 | 2年 | 500元/宗/年 | 不递增 | 500元 | 100元 | |
25 | 松排耕地 | 4.97亩 | 2年 | 2000元/亩/年 | 不递增 | 500元 | 100元 | |
26 | 慈孝坊路边1号耕地 | 1.27亩 | 2年 | 2000元/亩/年 | 不递增 | 1000元 | 100元 | |
27 | 慈孝坊路边2号耕地 | 2.1亩 | 2年 | 2000元/亩/年 | 不递增 | 1000元 | 100元 | |
28 | 慈孝坊路边3号耕地 | 1.9亩 | 2年 | 1000元/亩/年 | 不递增 | 1000元 | 100元 | |
29 | 慈孝坊路边4号耕地 | 1.65亩 | 2年 | 1000元/亩/年 | 不递增 | 1000元 | 100元 | |
30 | 鸡仔基3号耕地 | 4.13亩 | 8年 | 2000元/亩/年 | 不递增 | 3000元 | 100元 | |
31 | 夏园坊南侧边耕地 | 1亩 | 3年 | 500元/亩/年 | 不递增 | 500元 | 竞投人每人仅限缴交一份保证金。竞得者竞价保证金转为合同保证金。 | 100元 |
32 | 龙舟园1号、3号耕地 | 4.432亩 | 8年 | 1000元/亩/年 | 不递增 | 1000元 | 竞得者竞价保证金转为合同保证金。 | 100元 |
二、报名时间: 2024 年 11 月 13日至 2024年 11 月 21日(上午9:30时至11:30时,下午2:30时至5:00时,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接受报名。
三、交易保证金:
(一)竞投人请于 2024年 11 月 21日17:00时前以银行转账形式转入:账户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沙湾街道办事处,开户行:广州农商行沙湾支行,账号:001*****000******注明:XX村地/旱地/山地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转账时间以实际到账为准,必须在报名时间内到账,逾期视为报名不成功。交易保证金转账注明内容不清晰,视为报名不成功。)
(二)交易保证金只接受以银行转账形式转入,以现金存入或银行转账以外的其他形式转入(如支付宝、微信等)视为报名不成功。
(三)交款人必须与签合同的名称一致,并在报名时间内到现场提交相关报名资料(详见本公告第九点:报名需提交的资料),逾期视为报名不成功。
(四)竞投人在交纳交易保证金时,应做到一项目一交纳(即参与2个或以上项目竞投时,交易保证金必须按项目分开转入),否则不予受理报名。
(五)本次交易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四、交易时间: 2024年 11 月 28日上午9:30,未经现场报名及确认竞投资格的,不能参加本次竞投。
五、交易地点:沙湾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即沙湾政务中心一楼,大巷涌路143号)
六、交易方式:明标竞投,价高者得。
七、交易约定 :
(一)凡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表明竞投人已完全了解和接受本交易公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交易公告所描述的标的物基本情况),认可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价交易。
(二)如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当标的物出现没人应价时,如多个竞投人报名,出租方有权在竞投人中随机抽取一个竞投人为竞得人(如只有一个竞投人报名,该竞投人视为竞得人),该竞投人必须以不低于底价的价格承租上述标的物。若缴交了交易保证金但无故不到场交易的,则出租方有权没收竞投人的交易保证金。
(三)竞得人交易保证金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注:合同签订后交易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并重新开具合同履约保证金收据)。其他没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在竞得结果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全额退回。
(四)竞得结果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竞得人必须于竞得结果公示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因竞得人原因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则视为竞得人自行放弃竞得权,出租方将没收其交易保证金,并收回该租赁标的物,另作处理。
八、交易意向人准入条件: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二)参加报价的竞投人如果是法人机构,代表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人。
九、报名需提交的资料:
(一)凡企业法人竞租,须持有效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盖公章)、法定代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个体经营者竞租,须持有效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盖公章)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自然人竞租,须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人、其他组织非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十、其他事项:
(一)本交易公告的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所描述项目的基本情况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交付时间、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竞投人应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竞投结束后,竞得人以项目存在权属瑕疵等(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问题为由提出异议、投诉或拒绝签订合同的,视为自行放弃竞得资格并构成违约,所交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竞投人(包括竞得人)与出租方就本次交易事宜(包括交易保证金处理规则)有争议的,由竞投人(竞得人)与出租方自行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沙湾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无关。
(四)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的规定,本项目采取公开竞投的方式组织交易,而非招标投标方式,不适用《招投标法》。
十一、报名地点:沙湾街政务服务中心210室 (沙湾街大巷涌路143号)。
十二、 交易事项 :经确认交易资格的竞投人请于 2024年 11 月 28日上午 9:30时前,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到沙湾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现场参与交易会,逾期恕不接受。
十三、联系方式:
(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古坝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联系人:梁敬华 联系电话:136*****623
(二)沙湾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
联系地址:沙湾街大巷涌路143号
联系电话:********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古坝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4年 11月 12日
农用地租赁合同(草稿)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农用地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农用地概况
(一)甲方将位于 的农用地出租给乙方使用,面积共 亩,地块现状为: 耕地。甲方已将出租的农用地情况告知乙方,乙方对甲方出租的农用地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同意承租,乙方租赁甲方农用地用于 耕种,乙方承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使用承租土地。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本合同项下的农用地租赁期为 年(最长不超过20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计租期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
在本合同签订 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租赁期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并依约定将农用地完好交还给甲方后待办理完相关的退款手续,甲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如乙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约定,视为违约,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收回乙方租赁的上述农用地。如甲方违约,向乙方退还双倍合同履约保证金。
(二)租金标准
租金单价为: 元∕亩/年,租赁面积为 亩,租赁年限 年。乙方每年1月10日前一次性应缴纳当年租金: 元(大写: ),上述租金不含税费。
(三)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一次性收取,乙方于合同签订 7天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租金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确认收到乙方租金的十日内,由甲方开具有效的收款凭证。
甲方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古坝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银行账号: 959*****100*******
开户行: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四)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租金,凡拖欠租金的,需加收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照所欠租金 10 %计算。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达到 30 天,则视作乙方违约,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乙方仍需向甲方缴交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
(五)租赁期内产生的水费、电费、垃圾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农用地移交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农用地交付给乙方使用。
(二)甲乙双方可以在农用地现场进行交付,乙方对农用地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
(三)乙方确认事前和移交时已对农用地现状充分了解,确认双方为按农用地现状租赁。
(四)如甲方未按时交付农用地给乙方,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月租金的 3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后 7天内将农用地归还甲方。如迟延清退农用地的,自延迟之日起按原租金二倍收占用费,甲方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直接收回农用地;如甲方收回农用地时仍有乙方搭建的设施或农作物的,甲方有权处置且不予补偿。
第五条 农用地的使用与维护
(一)乙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用农用地的租赁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乙方应当依法落实耕地用途管控相关要求。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
(三)乙方向甲方归还农用地时,农用地有损毁的,乙方要负责修复或向甲方支付维修费用。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填高或挖深农用地。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农用地上搭建设施。经甲方同意搭建的设施,其权属归甲方所有,如发生政府征地或甲方发展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地上设施不另行赔偿。
(六)乙方应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农用地,应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保持农用地环境干净整洁,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污染农用地生态环境。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占用租赁范围外的土地。
(七)租赁期间,农用地的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农用地转租、转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农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转借或转租他人,也不得转让剩余年限的农用地使用权给第三方。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将农用地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农用地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协议中列明,若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协议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约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协议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移交农用地。承租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 3 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税费缴交
乙方在租用期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规费,乙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
第八条 农用地土地征收、征用
本合同存续期间,如国家或政府征收、征用乙方租用的农用地,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动终止。征用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由乙方投入的一切用于农业生产设施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其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补偿外,不得做任何补偿;承租款计付至实际交还土地之日。
第九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如水费、电费、垃圾费等);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承租农用地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督促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承租土地;
3.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前提下在租赁期间享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农用地内守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干扰妨碍。
2、租赁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应做好安全工作,在农用地边建安全护栏或竖立警示牌,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保障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水电费、工人工资等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
4.乙方依法依规开展种养生产,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生产记录台账和用药记录台账,合理用药,落实安全用药间隔期,严禁使用禁限用农兽(渔)药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乙方应当配合农产品监管部门的抽检工作,检测不合格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甲方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二)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出租物:
1.未按时足额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农用地;
3.损坏承租农用地,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农用地用途;
5.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6.拖欠租金30天以上(含本数);
7.连续二年抛荒的。
(三)租赁期内,如因国家征收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补偿款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分配,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四)租赁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导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五)甲方逾期 月未将农用地交付给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退还两倍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镇(街)相关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引起诉讼的,由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 叁 份,甲乙方双方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受托人/签约代表): (签字)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受托人/签约代表): (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标签: 耕地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