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青财采〔2024〕处字第7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青财采〔2024〕处字第7号
一、项目名称:部分后勤事务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项目编号:N510*****240*****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冠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福庆路131号附59号
法定代表人:金毅
被投诉人1:四川旌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同济大道80号4栋2楼204号
法定代表人:李和蓉
被投诉人2:成都市工程职业技术学校
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红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
四、基本情况
成都冠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四川旌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就《部分后勤事务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N510*****24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9月13日收悉。经过初步审查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20日向投诉人发出《成都市青白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投诉人于2024年9月22日收到补正通知书,本机关于2024年9月25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补正材料,经补正后的投诉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处理期间,本机关依法查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被投诉人1、2作出的答复等相关资料,依法要求被投诉人1、2暂停采购活动,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在职证明与服务质量无关,且涉及从业人员规模,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六、处理结果
经查明: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投诉。
成都市青白江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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