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林业乡土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林业乡土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安徽省林业乡土专家遴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乡土专家在加快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健全基层林业科技推广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林业和草原科普工作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起草了《安徽省林业乡土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建议。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11月12日至12月11日止。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或电邮方式反馈。
通信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18-1号省林业科技推广总站。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林业乡土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联系人:郭香吟,联系电话:0551-********,电子信箱:*********@qq.com%E3%80%82">*********@qq.com,线上反馈:省林业局网站民意征集栏目。
附件:1.安徽省林业乡土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2.安徽省林业乡土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安徽省林业局
????????????????????????????????????????????????????2024年11月11日
附件1
安徽省林业乡土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林业乡土专家遴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乡土专家在加快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健全基层林业科技推广体系,破解林业科技推广“最后一公里”难题,提升高颜值高价值高品质高质量绿美江淮建设成效,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林业和草原科普工作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乡土专家,是指在全省范围内长期服务林业生产经营一线,思想政治素质过硬、科技创新能力强、生产技术水平高、特色经营效益好、示范带动辐射广,为林业现代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基层从业人员,包括涉林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生产经营大户、技术协会从业人员,以及基层林业科技推广人员。
第三条 安徽省林业乡土专家由省林业局组织遴选,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实行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已经被选聘为国家级林草乡土专家的,直接聘任为安徽省林业乡土专家。
第二章 申报和遴选
第四条 林业乡土专家人选年龄不超过65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社会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奉献精神。
(二)科技创新能力强。围绕资源增长、林业增效、林农增收,勇于创新,大胆试验,在林业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方面具有创新技术或创新方法。
(三)生产技术水平高。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好的技能,是当地林业某一领域、某一方面公认的林业技术能手,并具有较好的口头表达和传授能力。
(四)特色经营效益好。从事或指导林业生产经营5年以上,特色显著或生产现代化、标准化、品牌化程度较高, 生态保护、经济效益、社会影响显著。
(五)示范带动辐射广。能充分利用自身技术优势,积极开展林业先进技术示范、推广应用,主动为同行、群众送智解难,对当地经济发展、农民就业增收起示范带动作用,在本区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五条 申报人应提供本人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提供如下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安徽省林业乡土专家申报(复选)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生产经营/科技推广情况说明。
(四)获奖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专业(执业)资格或学历证书、营业执照、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复印件)
(五)个人征信记录(近一年内有效)。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条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择优推荐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对所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林业乡土专家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林业局。
第七条 遴选程序
(一)安徽省林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二)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聘任为安徽省林业乡土专家。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安徽省林业乡土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林草乡土专家评选。
(二)对于符合安徽省林业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要求的,参照《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第十三条有关规定,适当放宽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要求。
(三)优先参加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作为林业科技、产业类等项目的实施或承担主体。
(五)支持参加各类产业展会、品牌建设和产品推介活动,积极拓展市场,扩大对外影响。
第九条 安徽省林业乡土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理论,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
(二)定期参加农林业部门组织的科技服务、灾后生产自救等活动,积极引进、推广林业科技新成果,带头做好林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普及工作。
(三)及时为当地林农传授专业技术,指导解决技术问题。每年至少带动周边林农10名,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授课2次、培训农民50人次。
(四)积极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发展林业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复选和管理
第十条 安徽省林业乡土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原则上认定聘期4年,聘任期满,可在新一轮遴选中申请复选,优保劣汰。
第十一条 参与复选的林业乡土专家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安徽省林业乡土专家申报(复选)表,提交被聘任为安徽省林业乡土专家后所做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复选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十三条 通过遴选和复选的人员,由省林业局发文公布和发证;对应复选而未参加复选或复选不通过(含超过65周岁)的人员取消其安徽省林业乡土专家称号。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安徽省林业乡土专家称号:
(一)在申报和复选过程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二)放弃原职业从事其它职业,或者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生产经营1年以上。
(三)所提供的技术、产品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安全事故。
(四)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因本办法第十四条原因被取消安徽省林业乡土专家称号的,4年内不予受理重新遴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快培育一批“爱林业、懂技术、善经营、有情怀”的基层林业乡土人才。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安徽省林业乡土专家申报(复选)表
附表
安徽省林业乡土专家申报(复选)表
姓 名 | 性 别 | 照片 | ||||
民 族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文化程度 | |||||
单位名称 | 职务/职称 | |||||
联系电话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
从事产业或专业 | ||||||
电子邮箱 | ||||||
通讯地址 | ||||||
生产经营情况 | (页面不够可另附纸) | |||||
工作实绩 与示范带动情况 | (页面不够可另附纸) | |||||
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签字: 年 月 日 | 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安徽省林业乡土专家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健全基层林业科技推广体系,培养基层林业科技推广人才,加快林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充分发挥林业乡土专家带头作用,按照我省“对照学习沪苏浙,推出改革创新政策举措”要求,学习借鉴兄弟省份创新做法,省林业局起草了《安徽省林业乡土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法规文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条提出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2020年,国家林草局和科学技术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林业和草原科普工作的意见》提出,要着力提升林草乡土专家的科技推广能力,充分发他们骨干带头作用。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提出实施基层农技人员素质提升工程,鼓励地方对“土专家”“田秀才”“乡创客”发放补贴。二是加强林业科技发展的需要。林业乡土人才是林业科技推广队伍中不可或缺的一支力量,但安徽省林业乡土专家尚缺乏政策依据,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对林业乡土人才的发掘、培养、使用和管理进行标准化,对健全基层林业科技推广体系,提升基层农技人员素质,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申报和遴选、权利和义务、复选和管理、附则等五章十七条。
(一)定义遴选范围。第二条明确了省级林业乡土专家的定义及遴选范围,通过加强乡土人才队伍建设为安徽林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科学制定条件。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林业乡土专家应不超过65周岁,同时具备思想政治素质硬、科技创新能力强、生产技术水平高、特色经营效益好、示范带动辐射广等5项基本条件、申报、遴选(复选)机制,强化了林业乡土专家的管理,具有较高的可执行性。
(三)明晰权责内容。第八条、第九条明晰了林业乡土专家享有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级林草乡土专家,优先参与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五项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四)强化动态管理。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林业乡土专家复选程序,明确实施动态管理,规定了申报人存在不实申报、放弃原职业从事其它职业、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安全事故等行为的,取消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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