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中台试点应用数据通用治理工具需求公示招标公告
数据中台试点应用数据通用治理工具需求公示招标公告
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充分竞争,现将我部数据中台试点应用数据通用治理工具项目需求进行公示,欢迎广大供应商提出意见建议并参与采购活动。
一、项目名称:数据中台试点应用数据通用治理工具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4-JW11-F1010
三、项目预算:预计245万元(待最终确定,以后续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写明的预算为准)
四、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所实施内容主要试用中台引接汇聚、归集治理、集成服务等中台全流程数据处理功能,结合我单位相关业务系统开展数据通用治理工具的研制,并根据单位日常业务需求和任务场景需要进行个性化开发。项目内容主要提供对我单位各类数据的加工处理服务,提供数据治理加工软件工具的开发和开展的数据治理加工服务,完成我单位各业务系统数据的规范治理入库,并对数据进行分析加工、形成各类集成库数据产品,后根据任务场景和业务需求完成应用库中专题数据产品,开发模型支撑各类应用,同时制作数据大屏实现各类数据资产的管理、分析和展示。
五、组织实施
(一)采购包划分:本项目不分包,根据采购分类,结合项目实际,本项目标的种类为软件(软件及服务),主要采购品目属于通用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加工处理服务类。
(二)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00 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
7.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8.投标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
9.本项目特定资格:详见附件;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原型测评组织:本项目评审时组织原型系统录屏录像演示。
(五)评审方法选择:评审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考核供应商资质条件、实施人员资质、技术方案、实施案例、原型演示、开发业绩、知识产权、价格等指标,综合评定中标供应商。
(六)合同履约要求
1.验收交付
项目验收分为方案评审、合同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方案评审包括《项目总体技术方案》、《需求规格说明书》和《软件设计说明书》,由采购方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项目主体建设。
项目主体建设完成后,合同验收如下进行。
(1)供应商向采购方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组成及建设目标、主要功能、性能指标要求、项目实施情况、阶段评审情况、测试情况以及满足主要技术指标等情况。
(2)采购方审批项目验收申请。采购方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被验收项目是否满足验收前提条件,并对被供应商提出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应予以批准,并通知供应商;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退回供应商,并说明原因。
(3)供应商向采购方提交被验收项目成果及相关文档。
(4)采购方制定验收大纲。验收大纲应包括验收目标、验收内容、技术条件、验收方法、进度安排、人员组成、验收标准等内容。
(5)采购方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的任务包括制定验收测试计划、验收审查计划;进行验收测试和验收审查;进行项目验收评审。
(6)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测试、验收审查和验收评审。
(7)采购方根据验收小组提交的验收报告对被验收项目做出验收结论。
合同验收结束后,配合采购方参与完成通过整个中台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过程中,供应商可有1 次整改机会,若第一次验收未通过,建设单位将书面通知供应商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第二次验收;若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采购方有权取消或解除采购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2.违约责任
供应商未经采购方同意而延期交货时,应当向采购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违约部分合同金额的0.2%计算,违约金最高限额为违约总金额的5%。如果达到违约金最高限额时仍不能交货,或交货时间影响采购方任务实施,采购方可以终止合同,而由此给采购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供应商应当给予足额赔偿。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或产品技术性能指标不达标而给采购方或产品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供应商要按损失金额予以赔偿。
3.争议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1)采购方和供应商协商解决;
(2)协商不一致的,采购方或者供应商向采购服务站反映情况,请求第一次调解处理;第一次调解不成功的,向审核采购需求的采购管理部门请求第二次调解处理;
(3)调解不成功的,采购方或者供应商应向采购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采购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费、诉讼费由承担责任的一方承担。在仲裁、诉讼期问,除正在仲裁、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4.专利权要求
投标供应商应保证使用方在使用该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侵权控告。同时,投标供应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采购机构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5.是否允许合同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中标供应商分包。
(七)现场踏勘与标前答疑会
本项目涉及与现有项目对接,根据对接项目二级中台的研制部署情况和投标供应商的公开反馈情况,本项目可适情合并组织现场踏勘和标前答疑。
六、公示时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意见反馈方式
(一)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采取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的形式递交我单位(邮箱:wjjscgz@163.com),联系人:仇先生 025-********。
(二)有异议的,应当提出理由和修改建议。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单位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单位也不作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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