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清算案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关于破产清算案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关于湖南桐玲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2024)湘04法鉴120号
本院已依法裁定受理湖南桐玲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衡阳市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试行)》等规定,我院决定于2024年11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运用系统摇号软件,采取随机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就该案公开选任管理人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本院查明,桐玲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经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万元,住所地为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解放大道9号御璟花苑A、A1、B栋2501 室。股东梁晓蓉,持股比例65%;股东王小英,持股比例35%。经营范围为日用品、洗涤用品、化妆品、护肤用品、家具用品、婴童用品批发及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另查明,2024年5月9日,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衡市劳人伸委(2024)第204号仲栽裁决书,裁决确认:
一、桐玲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兰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元,共计*****.2元;二、桐玲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兰玉住院期问伙食补助费12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900元,共计1020元;
三、桐玲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兰玉4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 *****元;四、桐玲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兰玉垫付的医药费1151.8元及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200元,共计1351.8元。裁决书生效后,桐玲公司未按裁决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刘兰玉遊向蒸湘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蒸湘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桐玲公司向蒸湘区法院申请破产审查,蒸湘区法院审查认为桐玲公司有可能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遂作出(2024)湘0408执3161 号决定书将桐玲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案申报机构为已被列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内的三级及以上管理人的机构。暂时无法报名的机构,可以借用已注册的其他机构的账号报名(借用其他机构账户报名的,报名成功后书面向我院报告。)
网上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1月18日08:00。
特此公告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2日
联系及监督方式:
联系人:司法技术管理处 电话*******
监督人:纪 检 监 察 处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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